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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


曹士兵


【摘要】本文结合审判实践详细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各种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并从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两种认识——“个案既判力说”和“解释义务说”出发,进一步提出了“习惯法说”,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和司法解释中的“立法型”解释可以构成我国以裁判和司法解释为载体的习惯法,它们的普遍效力来源于习惯法并因具有习惯法的品格而成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基于此,本文主张最高人民法院“立法型”司法解释和值得刊登于公报上的裁判,应尽量以习惯法的构成要求为标准,具备“人们普遍认为它是正确的”品质。
【关键词】司法解释;裁判;习惯法;法律效力
【全文】
  

  司法解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性文件,其中系统的、大篇幅、集中发布的司法解释更具特色,迄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司法解释的历史已逾20年。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被裁判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我国的“法律渊源”,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成员权利的得失影响深刻。因此,对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进行具体分析是完全必要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各种形式公布其裁判,而最高法院公报上刊登判例的做法则也由来已久。最高法院的裁判,尤其是刊登于公报上的裁判,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亦不容小觑。那么,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地位?它们能否形成先例?则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共同关心的话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类型与相应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1年6月10日做出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基于该决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发布了法发[1997]15号《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解释的性质、效力、分类和程序。为了分析需要,我们将其中重要内容引述如下:


  

  《若干规定》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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