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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方式的新特点及防治对策

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方式的新特点及防治对策


费贵廉;戴隆芸


【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方式
【全文】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从事犯罪的也不乏其人。就诈骗犯罪的载体而言,选择合同作为其设定骗局的一个道具,这是由于诈骗分子认为利用合同形式较正规,经签字盖章或公证后可信度高,可以作成大宗或长期“生意”,犯罪收益较高。同时还应看到合同诈骗犯罪的侦破、犯罪证据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被抓捕都存在难度,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增强。1997年修订我国刑法时为了有效地打击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专门增设了合同诈骗罪。新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判定标准: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法条上明确列举了四种一般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第五项为网罗式列项,以便惩治随时新出现的合同诈骗犯罪活动。为了更好地遏制和预防呈泛滥之势的合同诈骗犯罪,本文现就目前合同诈骗犯罪的新特点和防治对策发表一管之见。


  

  一、关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方式的新特点


  

  (一)首先打造优秀的合法单位或先进人物形象,再一步一步精心设计骗局


  

  过去诈骗者经常采取隐姓埋名的方式进行暗中操作,用虚假公司或者“皮包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诈骗的手法也有所变化,犯罪投入开始大幅增加,犯罪成本大幅提高,骗局设计更加巧妙。有些行为者采用注册合法公司的形式,先投入一些资金或者拆借资金通过合法验资之后,获取营业执照,为自己披上合法公司的外衣。例如,今年八月六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披露,上海的黄宝华,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办起了所谓合法的琳旭钻石加工公司,然后以低额投入换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骗他人加盟,期间又用2万元的代价通过社会知名人士和新闻媒体大肆宣传,利用签订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加盟款高达190多万元,现已被司法机关查办。目前犯罪行为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欲望更加膨胀,小钱小利已经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以高投入获取高回报已成为他们的优先选择。作为合同诈骗行为采用的新手法,加大犯罪的成本投入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宣传广告费用的投入,扩大公司知名度的费用,捞取各种荣誉称号的费用,实施贿赂的费用,等等。他们常常进行一些合法生意,造成信誉好、实力雄厚、业绩优良的假象,瞒天过海,为制造大的、系列的、不易暴露的、可长期从事的骗局做铺垫。此种方法隐蔽性强,成功率高。被骗者受骗之后可能长时间蒙在鼓里,不会立即发现,待发现上当后,往往为时已晚,经济损失难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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