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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里斯本条约》的实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论《里斯本条约》的实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宋锡祥


【摘要】《里斯本条约》为欧盟的各项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加快了欧盟政治一体化的进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与《欧盟宪法条约》相比,它涵盖的内容更加宽泛,内容表述更合理、精炼,不乏许多新的亮点和创新之处,包括赋予欧盟以法律人格,增设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务,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的职务合一,改革决策表决制度,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调整和理顺内部关系,营造和谐欧盟等。尽管《里斯本条约》的生效历程充满着艰辛与坎坷,但其付诸实施必将对欧洲政治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和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以及中欧关系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它对我国推进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也有借鉴和启示的作用。
【关键词】里斯本条约;欧盟一体化
【全文】
  

  2007年12月13日,欧盟27国领导人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签订了取代《欧盟宪法条约》的《里斯本条约》,该条约不仅保留了宪法条约对欧盟体制所进行的各项改革,而且对欧盟的机构配置,改革决策程序以及内部关系做了补充与修改,加强了欧盟在世界舞台上的整体地位和能力,为提高欧盟决策机制的民主性与透明度提供了新的理念和新机制,也为欧盟政治一体化提供了新契机。2009年11月3日,该条约获得欧盟全部27个成员国批准,并于同年12月1日生效。《里斯本条约》历经曲折,其实施来之不易,欧盟必将沿着该条约所规定的方向推进欧洲政治一体化,进一步扩大对外影响并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里斯本条约》出台背景考察


  

  欧洲一体化进程是在克服无数次阻碍和危机中逐步前行的,这也是欧盟充满复杂性和矛盾性交织在一起的特征之所在。冷战结束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由原来15个成员国发展成为27个成员国的欧洲联盟,形成了由16个成员国组成的欧元区。进入新世纪以来,欧洲政治一体化的速度在加快,其间虽有波折和起伏,但欧洲的政治领导人关于欧洲未来的设想,已经趋于明朗化,那就是朝着一个“大欧洲”范围的欧洲联邦的方向努力。《欧盟宪法条约》与《里斯本条约》的相继出台,主要目标是实现体制和机制的调整与改革。而后者最终于2009年11月初先后被欧盟所有成员国批准,就是这种倾向的最好证明。它们被寄予厚望可以构建欧洲的民主生活空间,在异质中寻求统一,塑造欧洲范围的公民社会与集体认同,从而逐步实现欧盟的合法性基础从成员国国家层面的授权向欧洲公民直接授权的转变,为欧洲联邦的建立奠定基础,创造有利的法制环境和条件。


  

  概括地说,欧洲一体化经历了一个经济一体化向政治一体化,并最终寻求社会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尽管欧洲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壮大,但政治一体化的进程却举步维艰,进展缓慢。为摆脱政治一体化的困境,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它对欧洲货币联盟的进程、欧洲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欧洲公民身份、欧洲议会制度、欧盟委员会制度及其职能等作了全面规定,为欧洲未来的发展提出了全面构想和目标,为建立欧盟经济与货币联盟打下了基础,也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一体化开始向政治一体化迈进,欧共体也从此转变为欧洲联盟。《马约》生效后,欧洲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5年欧盟从12个成员国扩大至15个成员国。伴随成员国数的增加而来的矛盾也增多,如欧盟面临的其自由主义与成员国的干预主义之间的矛盾;欧盟成员国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经济合理性与政治可行性之间的矛盾等,这都需要欧盟作出决定。与此相适应,1997年10月2日,欧盟各国又签署了《阿姆斯特丹条约》,对《马约》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以此作为回应。《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在不危及欧洲联盟动作能力的前提下,允许欧盟成员国通过一种更为紧密的合作推进一体化。条约的灵活性条款打破了欧洲一体化的任何深化都必须在现有成员国同步进行的原则,允许部分成员国在政治经济一体化方面先行一步,为“双速欧洲”甚至“多速欧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许多有关机构改革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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