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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欧洲金融危机:为何竞争法是解决危机的一部分,而非危机问题的一部分

控制欧洲金融危机:为何竞争法是解决危机的一部分,而非危机问题的一部分


达米安·杰勒德


【摘要】21世纪第一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给全世界的公共机构,包括所有的竞争法执法机构,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欧洲,欧洲竞争委员会通过为市场经营者提供明确之适用法律、稳定竞争法实施以及防止成员国金融救济方案与救济措施产生消极影响等一系列措施,提高了危机反应速度与决策快速审查能力,为遭受危机影响的企业提供了一个高效的司法保障体系。同时,增强了竞争法在金融危机这一特殊情况下的适应能力,保护市场竞争与其他重要的经济政策融洽结合。无疑,欧洲竞争法在稳定欧洲金融市场,消除危机影响中扮演了重要之角色。
【关键词】金融危机;欧盟委员会;欧洲竞争法
【全文】
  

  引文


  

  欧洲竞争委员会专员克鲁斯女士喜欢用引人注目的文句来阐述政策声明。在2008年10月初,她常使用的一句话是:“竞争法,特别是国家救济法是金融危机解决方法的一部分,而非金融危机问题的一部分”。{1}这句话可以理解为:竞争法规并未阻碍危机的解决,相反,是危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2008年10月2日欧洲竞争委员会批准了德国政府为挽救德国住房抵押贷款银行所出台的350亿欧元一揽子救济方案,在就此事对外宣布中,克鲁斯女士首次提出了“竞争法,特别是国家救济法是金融危机解决方法的一部分,而非金融危机问题的一部分。”{2}2008年10月6日,克鲁斯女士在向欧洲议会经济与货币事务委员会“关于金融危机架构下竞争法实施优先权问题”的致函中再次引述了这一观点。{3}此外,由于部分欧盟成员国经济与财政部长对欧盟委员会积极参与一般性金融救济计划的制定以及采取的个案救济措施深感不满,克鲁斯女士于2008年12月2日的欧盟27国经济与财政部长会议中再次重申竞争法是解决危机的一部分,而非危机问题的一部分。{4}


  

  的确,在欧盟内部,经济与财政政策的首要权限应归属于各欧盟成员国;在该层面不涉及《欧盟和约》,中央集权式的欧盟经济政策机构或一般性欧盟金融服务的调解人。尽管一些经济协调行为发生在欧盟层面,特别是在所谓的“稳定与增长协议”框架下,但最终还是由欧盟经济与财政事务理事会(ECOFIN)的各成员国代表推动实施。其结果是在2008年9月中旬,当雷曼兄弟倒闭使危机扩散至金融系统的每个角落,影响欧洲整个信贷机构时,各成员国皆先行制定紧急恢复方案。而直到2008年10月7日ECOFIN会议中,欧盟各成员国才共坐一处,制定指导各成员国各自应对危机举措的一般性条款。{5}最终,这些条款由欧元集团于2008年10月10日更改为一项协同行动计划,并于2008年10月15日得到欧盟理事会的支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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