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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军事措施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问题

运用军事措施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问题


盛红生


【摘要】“禁止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然而,不应由此推导出“国际法绝对禁止使用武力”的一般性结论。实践中,该两项原则与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自保权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在具备了一系列限定性要件(例如自卫)的前提下,国家有权诉诸武力解决争端。在国际海洋争端最终无法通过政治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司法办法解决的极端情况下,无法排除采取军事措施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当然,在采取军事措施时应遵守武装冲突法的原则与规则,将使用武力引起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以期在政治伦理层面掌握主动权,并最终在政治上和军事上均取得优势地位,达成采取军事措施保障国家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海洋争端自保权;军事措施;合法性
【全文】
  

  进入21世纪,海洋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交往更加频繁,对资源的需求也更加迫切,海洋在提供交通便利和保障自然资源供应方面的优势明显突出,海洋安全直接为国家经济建设利益和国防安全服务,因此海洋安全的战略意义全方位凸显。与此同时,各国之间的海洋争端也有增多和加剧的趋势。2010年2月,英国和阿根廷对南美洲马尔维纳斯群岛(英国称“福克兰群岛”)的主权争端再次升级,在阿根廷宣布封锁航道后,英军“约克号”导弹驱逐舰抵达马岛海域,意在保护石油公司进行钻探,两国军事冲突几乎一触即发。在东亚地区,日本与韩国之间的“独岛”(日本称为“竹岛”)之争持续多年却仍未有定论,经常导致两国形成严重的军事对峙。另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外相冈田克也2010年1月17日宣称,中国如果继续开采“春晓”等油气田的天然气,就等于违反两国合作开发的协议,日本不排除向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中国的可能性。当时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就向冈田克也强调指出,中国拥有春晓等油气田的主权,不能接受日本起诉的主张。[1]另据德新社2010年4月2日发自河内的领导报道称,在两艘越南海军舰艇的护卫下,越南国家领导人2010年4月1日视察了位于越南和中国海南之间的白龙尾岛,称“不会让别人侵犯我们的领土、领海和岛屿。不会对任何人做出一寸土地的让步,将捍卫越南对南中国海争议岛屿的主权。”中国随即宣布派遣两艘渔政船到有争议的海域巡逻。[2]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越南渔船进入南海中国水域捕鱼作业,据称这些活动背后都有政府的支持,目的就是让他们深入中国海域捕鱼,以此宣示越南对这些海域的“主权”。


  

  一、问题的提出


  

  在各类国际争端中,海洋争端逐渐占据突出位置。因此,多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国际海洋争端进行了大量深入系统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3]但是,中外学者的上述论著大多是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各种国际海洋争端形成的原因及其发展趋势,对采取军事措施解决国际海洋争端问题进行研究的著述并不多见,对此类军事措施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更是付诸阙如。


  

  从理论上讲,国际法上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1}468如果某项争端是由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该项争端就可以定性为“政治性质的争端”,应用政治或外交的方式来处理,故这类争端又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如果某项争端是由“权利”的争执而引起,该项争端就可以定性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应用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方式来解决,故这类争端又称为“可裁判的争端”。{2}452本文考察的对象以海洋领土争端为主,同时也关注涉及海洋的其他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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