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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张天虹;李路鹏


【关键词】网络犯罪
【全文】
  

  21世纪注定是一个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流的效率,变革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乃至社会结构,也深刻地影响着人类文明;而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脆弱性导致网络安全问题日渐严峻,尤其是有着巨大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因技术和法律滞后等诸因素,我国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尚显力不从心,刑法实践在此方面尚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很难适应当前的形势。


  

  一、 网络犯罪概述


  

  (一)界定“网络犯罪”


  

  综观现有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描述,大体有三种类型:第一,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第二,攻击网络以其为目标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


  

  赵元英、李蕾:《浅谈网络犯罪的认定》,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第74页。


  

  。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学界不外乎从这三方面入手,有工具说、工具对象说、相关说等。工具说如“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知识来达到犯罪目的即为计算机犯罪”


  

  许秀中:《网络犯罪概念及类型研究》,载《江淮论坛》,2002年第6期,第31页。


  

  。工具对象说如网络犯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互联网络上通过网络编程、网络加密和解码技术实施的对网络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传输的数据信息进行攻击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为犯罪工具实施的传统刑事犯罪的总称”史振郭:《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探析》,载《东南学术》,2003年第5期,第128页。


  

  。相关说如中国政法大学信息技术立法探讨课题组认为网络犯罪就是“与计算机相关的危害社会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


  

  许秀中:《网络犯罪概念及类型研究》,载《江淮论坛》,2002年第6期,第31页。


  

  。工具说过窄,并没有涵盖网络犯罪的其他表现形式,如以网络为攻击对象的犯罪行为,不可取;相关说又太过广义,容易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罪混淆,也不可取;只有工具对象说恰当地包含了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是可取的。因此,本文赞同工具对象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针对或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信息资产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侵犯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理解这一概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里的网络不单指国际互联网,还包括局域网,如各单位部门的网络,企业内部的网络,校园网等。


  

  2.网络犯罪虽与计算机犯罪关系密切但并不等同。网络没有计算机就不能存在,因此,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在犯罪的种类和表现形式上多有重合。但计算机有网络计算机和单机计算机之分。对单机计算机进行犯罪或者以单机计算机实施犯罪就不是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是计算机发展到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形式,是以网络计算机为基础的史振郭:《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探析》,载《东南学术》,2003年第5期,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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