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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

  

  (4)积极参与联合国改革和与国际法有关的主要活动,例如:谈判与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面参加联合国外空委员会会议、联合国海底管理局和海洋法法庭筹委会会议、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会议、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会议、世界法律大会、南极条约体系会议等等。1984年和1987年,中国分别和英国、葡萄牙就解决香港、澳门问题达成协议,在国际上被誉为通过谈判协商的和平方式成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改善国家关系的范例。正如国外学者所言,“中国承担了广泛的国际法律义务,加入了大量的国际组织,在……以前,这是不可想象的。”{5}(187页)


  

  3.随着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启动,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开始发生重大变化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8189条首次规定了对国际条约的适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增加了对国际惯例的适用规定。此种条款规定成为其它若干法律法规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时援引的标准模式。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3条第一次将“国际法”引入了中国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逐步展开,五大政法院校和主要大学法律系,以及外交、外贸、军事、公安等院校恢复招生。北京大学于1978年开始招收国际法硕士研究生,1979年开始招收国际法专业本科生。“由于国家开放对国际法人才的大量需求,国际法成为学生偏爱的课程之一”{15}(第135页)。国家开始公派研究生出国攻读国际法学位,并与国外大学就国际法人才的培养进行校际交流等。


  

  4.中国国际法学界与世界国际法学界的交流沟通非常频繁


  

  经过近30年的尘封之后,中国国际法学界迫切需要了解整个世界国际法发展的状况;而在这个时期,世界国际法已经迈开“走向新世界”的步伐,外界对新中国这一在国际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也一直充满好奇。自1981年起,中国先后有四位国际法学者被选人国际法研究院担任联系院士或院士。1986年和1987年分别加入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7年4月海牙国际法研究院和中国国际法学会联合举办了北京讲习班。


  

  (二)1990-2000年:化危为机


  

  1989年政治风波后,西方世界对中国进行经济制裁。随着东欧剧变与苏联解体,美欧取得了冷战的胜利,雅尔塔体系崩溃,冷战时代终结,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模式和意识形态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优势,世界格局处于调整时期,各种矛盾发生变化,甚至局部激化。这一时期,与国际法有关的重大事件主要有:1991年1月17日,以美国为首的多国联盟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为恢复科威特领土完整而对伊拉克发动了海湾战争。1993年4月27日—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举行会谈并签订《汪辜会谈共同协议》等四项协议。1993年7月23日-9月4日,美国无中生有地指控中国“银河号”货轮将制造化学武器的原料运往伊朗,制造了震惊世界的“银河号”事件。1994年4月15日,历时7年半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1995年初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成功务实地实现了关贸总协定向世贸组织的过渡,摆脱了国际贸易组织夭折的近50年阴影。1997年6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1999年3月24日,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北约以“人道主义干涉”之名发动了科索沃战争,5月8日,北约导弹袭击我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2000年9月7日,江泽民主席出席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并在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国际形象。


  

  另一件意义深远的事情就是继续进行的中国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为谋求加入WTO,中国进行了历史上(恐怕也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立法清理工作,涉及法律法规共3000余项,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综合法律框架——包括有关国内治理的法治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建立起来了,很多广为接受的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并入到中国国内法中{5}(第186-210页)。同时,在国内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全民普及WTO知识的活动,“这一时期,中国出版的与WTO有关的图书和发表的与WTO有关的论文可能超过了世界上其它地方的总和”{32}(第737页)。中国复关和入世谈判,一方面,集中体现了改革开放后中国面对国际法律秩序的自信以及对它们的期望;另一方面,也是既有国际法律制度对中国政府对外行为的规范和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层面的影响与渗透日益加深的过程。


  

  与“第一个春天”相比,由于受到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中国国际法研究与教学,遭遇了暂时的困难:发展缓慢,经费匮乏,图书资料缺失,中青年国际法人才(特别是从事国际法教学研究的人才)流失。1996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江泽民主席在听取了国际法讲座之后,就有关国际法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20}(第3-5页)。从此,我国国际法的发展出现了转机,迎来了迟到的“第二个春天”{20}(第450页)。


  

  中国国际法方面的重大活动与事件包括:1990年王铁崖和李浩培应邀至海牙国际法研究院暑期班讲学,1990年在北京主办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并派代表团参加1991年、1993年西班牙第十五届和菲律宾第十六届世界法律大会{21}(第480-482页)。两次举办属于联合国“国际法十年”活动组成部分的国际研讨会。1993年,王铁崖、邵天任、端木正和李浩培当选为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李浩培开始担任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官。1994年史久镛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贺其治被选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1995年以王铁崖教授和薛捍勤博士为主要成员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国际公法大会。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正式成立,赵理海教授成为21名法官之一。


  

  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与传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第一,国际法专业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规模扩大,布局比较合理。在普及和提高、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开始步入正轨,渐趋合理。第二,培养了大批国际法专门人才,充实师资队伍和法律、外交、经济及各有关部门。第三,具有一个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国际法师资队伍。第四,国际法教材经逐步修订,日臻完善。第五,科研成果丰富,各种资料逐步健全。从1991年起,中国国际法学会为适应形势的迫切需要,成立了关于联合国问题、海洋法问题和关贸总协定问题三个研究小组,进行经常性有组织的研讨与交流。为应对国际法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人才流失的问题,连续召开国际法教学研讨会,讨论人才培养的工作。国际经济法学科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把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放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21}(第235-248页)。继1983年国际经济法大讨论之后,1995年《中国国际法年刊》再次设国际经济法专栏{32}(第271-316页)。遗憾之处是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调整为“国际法”一个二级学科。1995年6月中山大学召开了“国际法国际研讨会”;10月在北京举行了“纪念联合国五十周年学术研讨会”{32}(第13-92、321-325页)。1996年12月,在京召开了主权问题专题研讨会。1997年6月和12月分别举行关于主权问题的小型座谈会和研讨会,并就有关中国加入WTO问题、人权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问题组织了专题报告会。1999年7月在北京召开“海牙和会100周年纪念会暨国际人道主义法研讨会”,以及海洋法的发展和WTO专门报告会。专业期刊方面,1990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国际法论丛》第1、2辑出版,这是除《中国国际法年刊》外最早的国际法专门期刊;1999年由北京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编辑的《国际法学论丛》创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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