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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检察官(下)

  

  该文件还指出,制定上述各项准则,其目的在于:“确保和促进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有效、不偏不倚和公正无私的作用,各国政府在其国家立法和实践中应尊重并考虑这些准则的规定。”“在制定这些准则时,考虑的主要是公诉检察官,但它们同样可以酌情适用于特别任命的检察官。”


  

  日本对检察官的身份保障,由日本检察厅法作了专条规定。该法第25条规定:“检察官除前三条的场合外,不得违反其意愿而使其失去其官或被停职、减少薪俸数额。但是,受到惩戒处分的场合不在此限。”所谓前三条规定的情况是指:1、已到法定退休年龄;2、因身心故障,职务上缺乏效率和其他原因不适宜于执行职务时,依法定程序免去其官;3、因检察厅废除和其他原因成为剩余人员时,依规定支付半薪,等待缺位。


  

  关于检察官身份保障的必要性,前日本检事总长伊藤荣树认为:“为要公正地实现司法权,公正妥当地行使检察权是不可缺少的前提。为此,检察厅法一方面规定每个检察官为各自独立的官厅,同时限制法务大臣对检察官的指挥监督权;另一方面规定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比一般国家公务员优厚,以保证检察官的独立性。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检察官的独立官厅制及限制法务大臣的指挥监督权和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一辆车上的两个车轮。”[11]


  

  伊藤荣树先生从公正实现司法权、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检察官身份保障的关系上阐明检察官身份保障的意义,并形象地把检察官身份保障比作一辆车上的两个车轮之一来说明其重要性,含义深刻。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检察官身份保障在公正司法中的重要意义极有启发性。


  

  日本检察厅法对检察官身份保障的规定,其内容可概括三项:1、原则上不得违反其意愿使其失官;2、原则上不得违反其意愿而被停止职务;3、原则上不得违反其意愿而被减少薪俸,数额。这几项规定的身份保障程度明显优于一般国家公务员。这是与检察官的独立性相适应的。也就是说,检察官除了有依法应受惩戒处分的事由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事由外,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受法律保障,不应有“失去其官”“、停职”“,减少薪俸数额”的危险。


  

  我国检察官法是以检察官的权利保障形式加以规定的,其内容不限于检察官的身份保障。该法第9条从八个方面规定对检察官的权利保障。依其内容主要包括四点:1、职务保障权。是取得检察官资格和身份后应享有的权利。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这就为检察官解除后顾之忧,有利于大胆履行其职责;2、司法保障权。是为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所必须享有的权利,即给予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3、人身和财产保障权。是指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由此要求执法相对人及有关人员承担不得侵害检察官上述权利的义务,如有违反,应负法律责任。4、工作待遇保障权。是指检察官有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国家应保证检察官享有与其职务、级别相应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除依法受惩戒处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减检察官的工资及各种津贴,以及剥夺其享有的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


  

  检察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对检察官进行处分时,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事由和程序执行。这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免职事由的,或者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不应成为检察官被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现在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建立办案责任制和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时,如何与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的权利保障的规定相一致,不至于因追究检察官的错案责任而损害受法律保障的检察官应享有的权利。并如何从国外对司法官员的职务行为实行免责的规定中借鉴和吸收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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