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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检察官(下)

  

  日本培训检察官不是由检察机关单独进行,这一点值得重视。日本实行法曹一元化制度。


  

  “法曹”,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的统称。日本对法曹的培养,不是由各部门分别负责,而是由专门的机构统一进行。无论是个人志向当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都必须经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者作为司法实习生,进入司法研修所学习二年。学习期间,有四个月是在司法研修所内学习司法业务课程,其余16个月分别到法院、检察厅、律师协会进行实习。余下四个月回所进行实习总结和毕业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法曹资格。然后,根据本人志愿和有关部门审核,分别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10]实行这一制度的好处在于,在担任检察官之前,不仅要熟悉检察业务,而且要接触法院,律师的业务工作,使检察官能了解法院和律师等司法业务的全面情况,这无疑有助于开阔检察官的视野,做好今后的检察工作。同时,也可以使担任法官或律师的人员体验到检察厅的实际工作,了解检察官的立场,这对于今后在共同参与司法活动中增进相互了解是有帮助的。归根到底,这种办法对提高检察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检察官的素质是有利的。在如何完善我国司法人员的录用、培训制度方面有值得借鉴之处。


  

  三、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保障


  

  检察官的义务,是指由法律规定检察官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规定的义务,检察官必须履行,不能放弃。法律义务不同于道德意义或社会学意义上的义务。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经国家确认,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虽义务的履行主要靠义务主体的自觉性,但如果因不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可能成为受纪律惩戒的理由。这是法律义务不同于其他义务之处。也就是说法律义务不是可履行可不履行的,要受法律规定的约束。法律规定检察官应尽的义务,是检察官公正办案的主要保证。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之一。检察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追究违法,监督执法,关系维护国家法制,关系对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尤其与公民的生命、财产等权益攸关,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对其造成伤害。因此,有必要对检察官如何行使职权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对应该作为和不应该作为的界限加以规范,使检察官履行职责有所遵循,不得超越权限,滥用权力,用法律来约束检察官的行为,使其正确、合法地行使权力,是实现公正司法所不可缺少的。


  

  我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8条分6项规定了检察官的义务。如果仅从现象看,有些内容与公民的义务相同,有些内容与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大同小异,特别是与法官的义务无多少差别。但从整体上看,它体现了检察官义务的特点。即它是与如何保证检察官履行职责相一致的。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检察官的职权,它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的法律正确执行,与此相适应,检察官义务的设立,必须围绕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来规定。因此,检察官义务的核心是秉公执法,或者说公正执法。秉公执法是检察官的行为准则,作为法定的义务,它是保护监督法律正确执行的关键。秉公执法又是检察官执法的要求,是检察官执法必须实现的目标。法律规定检察官的六项义务,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实现秉公执法。从实质上理解和把握这一点很重要,有助于提高对检察官法律地位和职责的认识,以便更好地发挥检察官在公正司法中的作用。


  

  检察官的义务与检察官的行为准则有着密切的关系。检察官的义务是检察官履行职责时应当承受的负担,也就是检察官的行为准则,或者说,检察官的行为准则主要是通过检察官的义务表现的。但检察官的义务还不是检察官行为准则的全部。检察官义务的规定,一般较为原则,为建立检察官的行为准则奠定了基础。检察官的行为准则应具有更具体、明确的表现形式。它是检察官在办案中,在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禁止性很强的规则。一般是以纪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违反了检察官的行为准则,就是违反了纪律,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或者是法律责任。违反检察官的义务与违反检察官的行为准则是相一致的,没有履行检察官的义务也就是违反了检察官的行为准则,其后果是相同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应把检察官的义务同检察官的行为准则,检察官的纪律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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