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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检察官(下)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检察制度改革,推行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制度,走检察官精英化之路,提高检察官的素质更具有迫切性。根据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检察官不仅要有司法官的一般素质,还应有它的特殊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政治责任心。检察官员有代表国家追究犯罪的重要责任,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不是放纵犯罪,就是伤害公民。因而,检察官既要有积极追诉犯罪的坚定信念,又要有精心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制观念,不应单纯为完成任务、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办案质量,也不应怕承担错案责任而放弃原则。只有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以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为重,才能正确处理打击和保护的关系,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在诉讼活动中,正确对待与公安、法院的关系,处理好控、辩、审三方的关系,既完成检控任务,又依法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是较高的法律素养,改革检察制度后扩大了检察官的权力,在其承担的职责范围内,有权独立作出判断和决定,这就必须相应提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才能适应工作需要。法律素养不仅是看学历高低,而主要看对法律的认知水准和实际运用。无论是在决定是否起诉和起诉根据时,还是在法庭举证、辩论,阐明起诉和辩驳理由时,都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才能保证正确、合法地履行职责。基于检察体制的特点,检察官与法官不同,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要受检察一体原则的制约,当法律原则与上级命令发生矛盾时,就有个如何正确对待上级指挥的问题。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是检察官坚持原则,依据法理,按案件实情提出正确意见的重要条件。这是做到公正司法的重要基础。三是有较强的品德修养。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上腐败之风泛滥,无孔不入,检察官难免受其影响,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意志薄弱者就会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检察官是反腐尖兵,要抵御种种利诱,立于不败之地,增强自身的抗腐能力是关键。而检察官只有不断增强品德修养,才能提高免疫力,处污泥而不染,秉公执法,恪尽职守而不动摇。


  

  世界各国十分重视检察官的素质。一般对检察官的专业资历和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要求,并制定甄选、培训、教育等具体办法。在联合国有关的国际性文件中,亦有明确规定。1990年8月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规定,为了确保和促进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有效、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作用,在检察官的资格、甄选和培训方面,各国政府应确保“获选担任检察官者,均应为受过适当培训并具备适当资历、为人正直而有能力的。”并强调指出:“检察官应受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应使其认识到其职务所涉的理想和职业道德,宪法和其他法规中有关保护嫌疑犯和受害者的规定,以及由国家和国际法所承认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我们可以从上述规定看到国际上对检察官素质要求的一些共同点和值得重视的侧重点,明确检察官素质必备的条件和要求,无疑有助于完善我国有关的制度。


  

  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日本在录用、培训检察官方面有些独特的做法。它不仅要求充任检察官的人员应具备适当的法律专业学历,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除了从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或者从具备法定条件的检察事务官和其他国家行政官员中选考外,主要来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选拔,并为此制定了一整套培训、考试的办法,经过多次考试,层层筛选,才能取得检察官资格。其严格程度是很突出的。每年从二万名应试者中录取五百名司法研修生。经过二年培训,再从中选拔担任检察官的合适人选。有的学者把这种办法与中国封建社会的科举制度相对比,称为“现代科举制度”。当然,这不能成为培训检察官,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普遍的做法,也不应是唯一的做法。但是,这种用严密的考试、培训制度来保证检察官的质量的精神,也不是毫无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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