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公正与检察官(下)

司法公正与检察官(下)


徐益初


【摘要】检察官是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人员,司法公正的实现与检察官有密切关系。实现检察官公正司法,应从检察官的定位、素质、权利保障等方面解决。本文着重论述:正确把握检察权的司法性与行政性的关系;检察官独立负责与检察一体原则的关系;检察官政治、品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正确认识和处理追究检察官责任与权利保障的关系。
【关键词】司法公正;检察权;检察官权利保障
【全文】
  

  二、检察官的素质


  

  从一般意义上讲,素质是指事物本来的性质。人的素质是指人的某些先天的特性和后天经社会实践获得的知识与能力的综合。即既包括先天性的生理素质,又包括后天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社会素质。检察官的素质除一般的素质特征外,还应具有与从事检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近年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包括检察官的素质,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被作为加强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重大措施提出。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他特别强调,要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训练,严格考核。他说:“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察,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9〕江泽民同志在多次讲话中,反复强调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作为完成党和国家各项任务的重要组织保证。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专门提出要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大力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除了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提高检察官素质的重要意义外,还应从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特殊需要来考虑。一是基于行使检察权的客观需要。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只有高素质的检察官才能正确行使国家检察权,才能保证检察工作的高质量。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官,主要行使公诉权,尚且对检察官的素质以司法官的标准提出严格的要求,而我国的检察官不仅行使公诉权,而且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监督法律正确执行的职责,因而对检察官的素质应有更高的要求,才能承担此项重任。二是确保检察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迫切需要。面对改革开放后在刑事犯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国家机关内部腐败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出现的复杂性,加上社会上习惯势力和不正之风对检察官的侵袭,检察官必须具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的思想品德。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又给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检察官,更负有监督法律正确执行的特殊责任。在此情况下,只有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才能胜任。三是检察官队伍的实际需要。目前检察系统虽已初步建立了检察官的培训、考核、考查等制度,促进了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但与法律规定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特别是有的检察机关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少数检察官在办案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现象仍时有发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还有待提高。


  

  鉴于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极端重要性,我国检察官法已把它列为担任检察官的主要条件之一。检察官法10条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这就使检察官的素质要求有了明确的法律标准,从而为建立一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