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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玩忽职守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狄世深


【关键词】玩忽职守犯罪
【全文】
  

  玩忽职守犯罪是一种多发且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还包括军人中的指挥、值班和值勤人员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或不认真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条文的顺序,玩忽职守犯罪具体包括第167条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2条)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397条的玩忽职守罪、第400条第2款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6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条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的商检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9条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和第425条的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共11种。以下,我们拟对玩忽职守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玩忽职守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玩忽职守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下面拟作一一分析:


  

  (一)玩忽职守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增多,且重特大案件比较突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几年的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显示,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渎职案2901件,1999年立案3911件,2000年立案4776件,2001年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8819件。 其中,重特大案件上升幅度更大,2000年所立重特大渎职案是1998年全年所有渎职案总数的1.5倍, 2001年至今的增长速度就更快。。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2003年3月11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可以得知,全国检察机关1998年至2002年五年期间,共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27416件。而上述案件中,玩忽职守犯罪所占的比例又为最大,并且这还没有包括由公安机关管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等其他玩忽职守犯罪。这充分表明,玩忽职守犯罪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危害亦越来越大,足以令人触目惊心,已成为严重阻碍社会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特别引人注意的是,重特大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多发、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损失愈来愈重同涉案人员的职位越来越高、涉案人员中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增多有很大关系。并且,行为人的权力越大,其认罪的态度也就越差,他们要么推卸责任,要么拒不认罪,给检察、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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