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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检察官(上)

  

  我国的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公诉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这是由我国检察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它与在传统检察制度下,检察官只行使公诉职能是不同的。但这一特点尚未为有些人所理解和接受。总认为检察官在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与公诉人的地位不符合,会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可见在诉讼中检察官应否有法律监督职权还有不同的认识。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好这两种职能的关系,特别对检察官秉公执法至关重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广义和狭义两说。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法行使法定的职权,无论是行使公诉职权,还是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都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这是广义说。这一观点还认为,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和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都是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不同形式,而法律监督是高一层次的概念,它包含上述两种监督形式。因而把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对立起来,认为检察官在诉讼中只限于履行公诉职能,否定检察官有权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进而否定检察官具有法律监督职能,是对我国检察权性质的一种误解。


  

  把法律监督看作是检察机关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监督对象是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监督内容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判决执行监督等,不把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列为法律监督的内容和范围,这是狭义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所说的法律监督正是指上述的范围,不包括提起公诉在内。刑事诉讼法对公诉职能的行使,另有专条规定。我们这里提出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具有的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防止和纠正审判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违法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诉讼活动的合法进行。检察官承担公诉和法律监督双重职能,不仅不会妨碍公诉职能的行使,应该说比单纯行使公诉职能,更有利于公诉任务的完成。因为只有在保证诉讼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实现正确追诉犯罪的目的。检察官承担法律监督职责,要求检察官从维护法制的角度出发,对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的审视,关心参加诉讼的各方的情况,这就需要检察官站到更为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这只能促进检察官保持秉公执法的地位,而不是会受到损害。因此,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可以做到相互促进,更好地树立检察官的公正执法的形象。有人认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指整个机关,只能由检察机关行使,而不是由检察官个人行使,因而提出检察官在法庭上无权就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直接提出意见。笔者认为这不是检察官有无此权力的问题,而是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问题。法律明文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官法2条),检察权当然包括法律监督权在内。怎么能得出只有检察机关才能行使法律监督权,而检察官无权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结论呢?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逻辑上这都是说不通的。检察官根据检察机关或检察长的决定,以检察机关的代表身份出席法庭,当然有权行使法律赋予他的职权,加以限制于法无据。至于检察官在庭审中发现违法情况,是当庭提出,还是闭庭后提出,这是监督的方式方法问题,不应由此对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范围加以限制或附加其他条件,如果进而否定法律监督权的必要性则更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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