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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检察官(上)

  

  当然,还要注意到另外一方面的情况,我国司法体制上的一些特点并没有为人们所完全理解和认同。传统的观念和习惯的力量还在不断影响着对检察机关性质和地位的把握。对检察权的内容和范围,尤其对法律赋予其法律监督权的必要性、合理性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些都还有待于从理论和实践上作进一步研究。今天,我们只能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研究检察官的地位和职权以及如何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发挥它的作用。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根据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享有的职权,应着重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坚持检察官的独立地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排除一切非法的干扰;二是保持秉公执法的地位,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监督和进行公诉等职能的关系;三是实行检察一体原则与检察官独立负责相结合,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检察官责任制的关系。


  

  (一)关于坚持检察官的独立地位。检察官负有同社会上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职责,对违法者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违法现象错综复杂,有些违法者利用权势和其他手段千方百计进行对抗,发现违法、处理违法是一场严重的斗争,因此,必须赋予检察官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才能排除这些障碍,使这一司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过去发生的许多事实已反复证明了这一点。为此,我国宪法和法律作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一样,都享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这就为检察官依法履行其职责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我国的检察机关在体制上已与行政机关分开,从组织关系上杜绝了进行干涉的可能,使我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具备了更有利的条件。但是,法律规定和体制上的改变,并不是说检察官就能够毫无障碍地行使职权。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不少非法干扰检察官执法的现象。只有进一步解决这些实际问题,使法律规定得到贯彻执行,才能说检察官公正执法真正有了保障。综观现实情况,需要重视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机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一基本原则已为我国宪法所确立。但在新的形势下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司分开。党亦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保证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负责地工作,不应干预属于检察权范围内的事。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也需要得到党的支持,协助检察机关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党对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意见以及对某些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只能通过党的组织,依照司法程序进行贯彻,不应直接发号施令,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二是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问题。依照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有工作监督权、法律监督权、任命和罢免权等,有权对检察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但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应越权行事。如果发现检察机关在适用法律中所作的法律解释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有权依法重新作出法律解释。但对于检察机关就个案处理所作的决定,发现有错误,不应直接撤销或变更,只能通过检察机关依司法程序重新审查加以纠正。彭真同志说得好:“人大常委会要严格依法办事,一不要失职,二不要越权。不要失职,就是要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不要越权,就是不要越俎代庖,干扰宪法规定由政府、法院、检察院分别行使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5]国家权力机关应积极支持和保护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是独立行使检察权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虽已在大的方面把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彻底分开,但受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体制的影响,在某些方面仍有受制于行政机关的问题。如部分人、财、物的支配权,仍掌握在有关行政机关的手里,不能根据司法工作的要求,在人员调整、经费使用,物资配备等方面满足办案的需要。特别是当案件与当地的某些行政机关或个人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就会凭借其掌握的行政支配权,干扰办案工作的进行,给司法工作制造种种困难,使司法机关无法做到独立行使职权。因此,必须针对上述问题采取具体措施,改革有关制度,适当扩大司法机关对人、财、物方面的管理权限,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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