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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1983年以来我国刑事政策视域中的“严打”

试论1983年以来我国刑事政策视域中的“严打”



——兼论“严打”与刑事法治的兼容与冲突

肖楠


【关键词】刑事政策视域;严打
【全文】
  

  政策是针对一定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维持秩序、保障自由、实现正义而制定、实施的战略、策略、方针、准则、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等的总称。 它具有目的性、时代性、政治性、灵活性、扩张性等等特有属性。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缺少法治的传统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治理国家的方略上,主要依靠的一直是政策,刑事政策在国家打击犯罪上,一直是起着主要工具的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基本治国方略由“人治——依政策治国”向“法治——依法律治国”的转变,刑事政策在刑事领域中的影响逐渐式微,已不再享有往昔的霸主地位,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的是,无论在过去的“政策年代”还是在现在的法治化进程中,刑事政策在“有组织的对犯罪的反应”仍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始于1983年“严打”政策至今,在我国已轰轰烈烈地进行了20年,其实效令刑事理论、实务界有识有士忧喜参半。严打的出台及其“长盛不衰”,有其复杂的根源,是由历史、文化、政治、时代、国际等因素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严打”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形势下我国刑事政策的一个缩影。在某种意义上正视“严打”,就是正视我国的刑事政策,也就是正视我们与刑事法治的距离。本文试图从分析“严打”政策产生的原因——土壤着手,对我国现行的刑事 政策总体及其与刑事法治的关系作管中窥豹之举。


  

  一、1983年来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及“严打”


  

  基本刑事政策是指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在犯罪控制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有全局性、战略性地位的政策。具体刑事政策是相对于基本刑事政策而言,是指在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中有犯罪控制方面发挥作用的政策。具体刑事政策的提出与执行是以基本刑事政策为依据,基本刑事政策对具体刑事政策起指导作用。


  

  由于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和特点,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党提出的政策不仅与国家政策具有一致性,而且也是国家政策的根据,对国家政策具有指导意义。同时这种政策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烙印。


  

  一般认为,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的两项基本刑事政策,它们在预防、控制、打击犯罪中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二者并非是同时产生发展起来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在我国革命和政权建设中由毛泽东同志提出并使之贯彻执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制定,最初是在残酷的革命战争年代从对敌斗争的角度提出来的。


  

  1949年9月21日毛泽东同志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一文中针对当时社会上的反革命势力嚣张活动而提出:“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有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建国后,这一政策又得到 不断的充实和完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演变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二者关系上,惩办是前提和基础。1979年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时,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 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虽然没有明确以条文形式做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规定,但整部《刑法》都贯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基本刑事政策在最初提出时,就是针对刑事司法而言的,在指导我国革命和政权建设中曾发挥过巨大作用,现在仍作为刑事立法的重要政策依据和指导司法实践的强大理论武器而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则产生的较晚,它是我们党在针对改革开放后,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治安的需要,特别是“文革”后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的这一客观现实提出来的,是从总结老经验、解决新问题的角度出发而制定,实施的控制犯罪的新方针、策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针对当时全国青少年犯罪严重的情况,1981年5月党中央明确提出了“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即打击违法犯罪,搞好社会治安,需要在党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同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部门齐抓并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各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其实质含义在于,对付违法犯罪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本治标兼顾,重在治本 。 其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打击、预防、改造是综合治理三个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着眼于新的犯罪态势而提出控制犯罪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新概念、新策略。它一方面与原有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一脉相承,对犯罪人既要打击又要挽救,另一方面它又是对原有的刑事政策的改进与发展,它表明我们不再囿于原有的主要针对于“事后救济”而转向了对犯罪现象的理性思考,从单一传统的刑事惩罚政策或称刑事预防政策转向了现代社会预防政策和刑事预防政策相结合的现代理性控制犯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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