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法的哲学之维:内涵、功能与路径

国际法的哲学之维:内涵、功能与路径


何志鹏


【摘要】“国际法哲学”是国际法学和法哲学的新兴领域,在这一初级阶段,应当采取积极鼓励和多元发展、大胆尝试、积极讨论的态度。由于国际法本身不成体系,以及国际法历史发展的轨迹,国际法对于法哲学的需求更大。国际法哲学的探索有利于引领国际法的理论化进程,解决国际法实践中的困惑,促动国际法学与部门法学的沟通,推进法理学的全面均衡发展。国际法哲学所包含的内容可以从不同角度和广度进行分析,其研讨路径包括超越分析法学而拓展法哲学的各种方法在国际法上的适用;构建国际法哲学的基本体系;以跨学科的视角进行国际法具体问题的研讨;并由此建构一般法哲学(法理学)。
【关键词】国际法;法哲学;国际法哲学;功能;路径
【全文】
  

  学术界和实践界对于国际法(本文中除特别提出,限于国际公法)的认识方式一直游走于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之间。[1]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的政治哲学,都不太关注国际关系;法哲学家也很少考虑国际法的问题。[2]而近年来,与国际学术界开始注重应用法哲学的趋势[3]相吻合,中国学者对于部门法哲学的关注和研讨方兴未艾。无论是学术著作还是学术会议,部门法哲学都开始越来越显著地进入法理学和部门法的视野。[4]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更有效地推进这一领域的研讨健康持续地发展,有必要明确基本立场、探索一些基本问题。本文拟从国际法本体论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其作为法律较为特别的部门在法哲学层面展开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国际法哲学的前提认识和基本内涵


  

  (一) 对“国际法哲学”的前提认识


  

  在分析“国际法哲学”的内涵与路径的时候,首先应当明确,对于国际法哲学这样相对新生的事物应当采取何种态度。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当倡导以下几个总体的立场:


  

  第一,国际法哲学的开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可能有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不同的背景和理解进行探索。哲学家可能会思考国际法律秩序的问题,例如康德、边沁、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社会学家会考虑国际社会的规范问题,例如奥兰·扬、安东尼·吉登斯和戴维·赫尔德;法理学者可能会分析国际法领域的问题,国际法学者同样会借助哲学、法理学或者其他学科的观点、方法来分析国际法的体系或者具体问题。所有的这些努力都有其价值,不一定每一种努力都能获得成功,但应当以宽容的态度、开放的精神鼓励其多元尝试,自由发展。


  

  第二,暂时无法确立国际法哲学的界限,不能将范围严格化。国际法哲学的研究还是一个远未定型的事物,其内涵、外延,研究的角度和具体方式都不应当预先限定,各种企图限定的做法都可能是画地为牢,而不能有真正学术发展的效果。提倡在各自发展的同时,多研讨、多争论,在争论中完善理论、提升方法,但绝不能党同伐异、惟我独尊。换言之,应当在比较宽广的谱系上看待国际法哲学,将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度分析广泛地纳入到国际法哲学的范围之内,进而采取对比、分析、筛选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广泛试错而找到正确的路径,才能为国际法哲学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虽然对国际法哲学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国际法哲学的研究应当具有几个基本的品格:(1)深入追问。国际法哲学,如同任何应当在认识规范的基础上解释规范、追问规范,在解释和追问中追求更高的学术境界,而决不能以事论事,或者缺乏论证地展开诗性思维,叙说一些貌似高深的论断;(2)基于现实。正如有的哲学学者谈到“不关注生活的哲学就会被生活所淘汰”,不关注具体学术问题、实践问题的国际法哲学也会被学术所淘汰。如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国际法理论的发展需要概念化,[5]但更需要对旧的概念和新生概念予以充分的阐释和说明,使之不仅仅是标签,更是可以在现实中应用的原则。国际法哲学的研究,必须回应国际法领域的现实前沿和重大理论问题,而不能孤芳自赏,更不应当考虑建立什么专业槽。(3)广博汲取。国际法哲学的研究,欲图对有关问题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就必须从更广泛的领域汲取营养,以求锤炼大智慧、形成大视野,在厚重积累的前提下做具有洞见意义的研究;(4)平实表述。最好的学术研究应当使用浅白的语言清晰地说明道理,而不是用艰深晦涩的语言或者堆砌辞藻来表述未能清晰的思想。即使是法哲学层面的研究,也应当追求用普通人能听懂的语言将深邃的思想表述清楚,而不能试图构建一套“行业黑话”,让非专业人士一团雾水,甚至专业人士也模棱两可。


  

  “大方无隅,大器晚成,大音希声,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夫唯道,善贷且成。”(老子第41章)国际法哲学也应当在不框定范围、不急于求成、不追求显耀的平和心态下逐渐发展,才有可能取得有益的效果。


  

  (二) 国际法哲学的基本内涵


  

  要回答“何谓国际法哲学”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回答“什么是法哲学”的问题。人们在法哲学(legal philosophy)、法理学(jurisprudence)、法学理论(legal theory)方面存在着很多争论,[6]有的学者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7]是哲学家的学问,是哲学理论对于法学问题的回答,[8]实际上,这些概念所包含的内容之间有很多重叠之处,但是在不同的学者看来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指代。[9]我比较同意这样的观点:法哲学是法理学[10]的一部分,即法理学去除法律基础(例如法的渊源等一些基本概念)之后的纯粹理论部分。它并不一定与某种哲学理论直接相连(如果考虑到当代哲学的复杂性,与哲学直接相连的法学理论必然是多重样态的,相应地也会引起很多无谓的争论),也并不一定是玄奥难懂之物。[11]它注重对于一般法律(law in general)问题进行观察与反思,而不是针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legal issue in particular)进行实证分析。它是用一套成体系的分析框架(范畴体系)对于法律现象进行理论化的解释、追问、反思的学术范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包含国际法哲学在内的“部门法哲学区别于部门法学的标志在于反思的视角及其问题设定的方式。”[12]由此,可以将国际法哲学的内涵界定为以法哲学的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路向和理论关怀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机结合的研究范式。[13]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