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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立法对策

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立法对策


左坚卫


【关键词】罚金刑执行;立法对策
【全文】
  

  由于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执行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缺乏完善的制度和措施,因而导致罚金刑成为刑罚执行中难度最大、执行率最低的刑种之一。我们认为,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固然需要司法机关在现有立法规定的条件下采取可行的措施,加大执行的力度,但更重要的是,要对罚金刑执行的相关问题从立法上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和构建罚金刑的执行制度:


  

  一、完善罚金刑执行的方式


  

  罚金刑执行方式对于罚金刑能否得到实际执行或者变通执行具有重大影响。现行刑法规定的执行方式只有交纳金钱,没有变通执行办法,执行方式过于单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罚金刑执行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完善罚金刑执行方式。


  

  关于如何完善和增加罚金刑执行方式,理论界存在多种主张:有的学者主张,对于罚金的缴纳可以规定现金缴纳、劳动缴纳、实物缴纳和有价证券缴纳的方式;对于暂时无法缴纳的,可以允许延期缴纳;于逃避缴纳罚金的,要判处自由刑,所欠罚金仍需缴纳。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罚金刑缴纳困难的问题:一是将罚金刑作为减刑的奖励性条件,鼓励罪犯缴纳罚金;二是允许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罚金刑;三是建立罚金刑与自由刑易科的机制。另外,罪犯可以劳动偿付全部或者部分罚金。有的学者主张,跟踪执行对象,随时执行罚金,或者中止或终结执行。有的学者主张,建立罚金刑执行与主刑执行相关联制度,把罚金刑的缴纳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参考条件之一。不过,也有人反对这种做法,认为不能因未缴纳罚金而阻止主刑减刑。


  

  综述上述学者的主张并考虑目前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罚金刑执行方式:第一,可以通过提供多种类型的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来缴纳罚金。这样可以提高罚金缴纳比例,缓解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第二,建立积极缴纳罚金奖励制度。为了降低司法投入,尽力维护国家利益,可以考虑对积极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对其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做出适当的折扣。第三,允许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罚金刑,以尽可能排除罚金刑执行的不利因素。第四,建立罚金刑执行与主刑执行相关联制度,把罚金刑的缴纳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参考条件之一。第五,建立被执行人跟踪调查制度,随时执行罚金,或者中止或终结执行罚金。第六,建立罚金刑易服劳役制度,以抵消罚金。当被宣告罚金刑的受刑人确实无力缴纳罚金时,可责令受刑人对公益事业提供无偿劳务,以折抵罚金。第七,建立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如果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既无力缴纳又根本不愿缴纳,而且一贯逃避或厌恶工作时,应转为科处自由刑。关于罚金刑易科问题,容在下文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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