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国际金融法学六十年:回顾与评析

中国国际金融法学六十年:回顾与评析


廖凡


【关键词】国际金融法学;六十年
【全文】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现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法的开始形成,大抵是在20世纪20-30年代。[1]1944年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制定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统称布雷顿森林协定,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所谓布雷顿森林体系,奠定了二战以后国际金融法律秩序的基石,标志着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国际金融法的最终形成。而作为一门学科的国际金融法学,则一般认为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因为从那时起, 国际金融法这一概念开始出现在法学家们的学术论文和著作中;特别是1952年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成立“国际货币法委员会”(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Monetary Law),更是被普遍视为国际金融法学科产生的标志。[2]


  

  国际金融法学在中国是一门新兴学科,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事实上,包括国际金融法学在内的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正式产生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距今不过30年。鉴于这一实际情况,笔者在此不采取以改革开放为界的“前三十年”与“后三十年”的写作方法,而是以世纪之交为界加以沿革;同时,考虑到当前这场国际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已经和将会产生的巨大影响,特设专节概览学者的相关反思与探索。


  

  第一节 奠基与发展(1949-1999年)


  

  一、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金融法


  

  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是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支柱。在20世纪60-70年代发展中国家呼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浪潮中,国际货币金融制度被明确提及。1974年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中明确声明“改革国际货币制度,保证这种制度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步,并且促使足够的实际资金源源流入这些国家”;同年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联合国大会第3202号决议)则在第二部分“国际货币制度与资助发展中国家的开发事业”中进一步阐明了改革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和措施,并强调保证“在制定一种公正和持久的货币制度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一切决策阶段”。[3]


  

  在改革国际货币制度,捍卫发展中国家权益的过程中,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和实践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其时中国已经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一员参与和支持了《宣言》和《行动纲领》的通过。尽管中国国际金融法学当时尚未产生,但上述文件所包含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无疑为早期的中国国际金融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立场。


  

  二、代表人物与著述


  

  (一)奠基时期


  

  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国际金融法学的奠基时期。1984年盛愉教授撰写的《国际货币法的理论与实践》一文,是笔者了解范围内最早的公开出版的国际金融法研究成果。[4]这一时期的主要著作有盛愉所著《国际货币法概论》(1985年)、沈达明和冯大同编写的《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与实务》(1985年)、陈安主编的《国际货币金融法》(1987年)、王贵国所著的《国际金融与银行法》(1987年)和《国际货币金融法》(1996年)及董世忠主编的《国际金融法》(1989年)。其中,盛愉书专论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并有少量篇幅涉及国际金融组织及跨国银行;沈达明和冯大同书主要讨论国际借贷(包括银行贷款、国际债券、项目融资等)中的法律问题;陈安书与董世忠书则既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也涉及其他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和问题。上述著作初步勾勒出了中国国际金融法学的轮廓,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发展时期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中国国际金融法研究有了较大发展。不仅老一辈学者有新的著作问世,还涌现出一批中青年学者,其著述为国际金融法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一时期的主要著作有刘丰名所著《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1994年)和《国际金融法》(1996年)、王贵国所著《国际货币金融法》(1996年)、李泽锐所著《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论》(1997年)、赵一民主编的《国际金融法》(1998年)、吴志攀主编的《国际金融法》(1999年)、董安生所著《国际货币金融法》(1999年)、李仁真主编的《国际金融法》(1999年)及李国安主编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学》(1999年)。其中,除吴志攀书专论国际金融交易法律制度,几乎不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外,其余著作均既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也涉及其他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和问题,无论其是以“国际金融法”还是“国际货币金融法”为名。 此外,这一时期还有学者发表了“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与体系”[5]、“国际金融法界说”[6]、“国际金融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7]等基础性论文。


  

  三、重要问题与观点


  

  (一)国际金融法基本理论


  

  1. 国际金融法的名称、概念和范围


  

  纵观这一时期的相关著述,名称并不统一:有的称为“国际货币法”,有的称为“国际金融法”,还有的称为“国际货币金融法”。这种名称上的差别实际上反应了学界对于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与范围这一问题的分歧。概而言之,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


  

  广义说认为,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国际金融关系泛指人们在一切与货币和银行信用有关的跨国金融活动中所结成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包括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后者是前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广义说的代表人物是刘丰名教授。他在其所著的《国际金融法》一书中提出,国际金融法是以货币的法律问题为基石, 调整国际投资领域和国际贸易领域的金融法律关系;因此, 该法律部门应体现为三足鼎立之势, 即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投资金融法和国际贸易金融法。[8]另有学者虽未做出如此明确的划分,但在论述中也将国际货币法作为国际金融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来处理。[9]


  

  狭义说认为,国际金融法是与国际货币法平行的一个法律部门:国际金融法主要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国金融交易关系,属于私法范畴;国际货币法则是规范和调整国家之间的货币关系,包括国际货币合作、国际汇兑、国际储备、国家货币管制等关系,以及国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的关系。例如,盛愉教授在1984年的《国际货币法的理论与实践》一文明确指出,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属于不同的范畴,但当时的国际货币法包含了一部分金融方面的内容,如资金的融通问题、借贷问题和债务问题等,并认为未来是否会单独形成国际金融法,还是仍属于国际货币法,尚待实践发展。[10]这种提法的背景是国际货币法已经形成,而国际金融法作为一个整体法律部门和学科尚未最终成型,其思路对后续研究产生了显著影响。例如,董世忠教授主编的《国际金融法》虽然以“国际金融法”之名统摄全书,并在开篇即讨论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从编排形式上看倾向于广义说,但却在绪言部分专门解释说,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货币法不同,但因为两者关系密切,所以作者在论述国际金融法律规范之前,先对国际货币法律规则加以介绍。[11]李泽锐教授的立场则更为鲜明。他的专著以“国际货币金融法”为名,体例上鲜明地分为“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编,并明确指出,国际货币金融法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级法律,前者是规定和调整国际一级的国际货币交往关系的法律,后者则是规定和调整个人(自然人、法人)之间跨国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12]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