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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上)

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上)


郝银钟


【摘要】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目的一直被视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种传统的双重目的论曾经极大地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但由于这种理论范式脱离了现代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与民主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相悖,违背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有罪推定思想有先天的契合性,司法实践中容易助长法律虚无主义和程序虚无主义,导致冤假错案不断滋生,对宪政秩序和公民权利都构成严重威胁,应予废止。刑事诉讼法是人权保障法,是维护正当程序的限权法。重构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诉讼目的范式的新刑事诉讼法学,是当前最紧迫的学术任务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正当程序;范式转换
【全文】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权威观点始终认为,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注:参见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樊祟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宋世杰:《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等等.)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同时,刑事诉讼具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并且这两个方面结为有机的统一体,两者并重,缺一不可,即所谓“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注:参见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页;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宋世杰:《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6页,等等.几乎所有高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和其他法学文献千篇一律地主张或接受了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至今鲜见任何疑义,学术影响相当广泛。)在已经发表的法学着述文献中,上述观点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目的论的经典式阐释,并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重大理论成果写入了教科书,有些学者甚至主张今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仍然应当坚持上述双重论,(注: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基本理念》,《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笔者近期多次参加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很多学者和官员仍然主张应当坚持以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已经出版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论证稿,也一致沿袭上述学术主张.)学术影响可谓空前。应当说,这种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的提出,特别是把保障人权单独列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大目的之一,在20世纪末期确实极大地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并对中国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确实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影响。(注:中国社会曾经一度将人权保障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资产阶级精神污染”等而令人望而生厌,学术界也对此讳莫如深.所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率先把人权保障视为中国现行法的内在精神,应当视为是对中国法学的重大理论贡献,特别是以陈光中教授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为此做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巨大的学术成就,这是首先应当予以明确肯定的.)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较大程度上承袭了这种学术观点,(注:可参见1997年前后所发表的一系列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文献.代表性的有,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5页,等等.)并逐步演化成为当今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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