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完善没收财产刑执行制度的若干建议

完善没收财产刑执行制度的若干建议


刘志伟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执行制度
【全文】
  

  虽然近年来有一些学者基于没收财产刑难以执行、具有不平等性、可能株连无辜、有碍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等理由而主张在刑法中废除没收财产刑, 但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主张在完善的基础上继续保留没收财产刑; 从现行刑法较1979年刑法来看,进一步扩大了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对70多种犯罪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刑。因此,可以预见,没收财产刑不大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废除。正视这种现实,就有必要结合没收财产刑在实践中难以执行的具体情况,对有关没收财产刑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以利于保障没收财产刑得到科学、合理的执行,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一、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关键问题及立法对策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造成没收财产刑执行难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困难:一是犯罪分子确实没有财产的;二是犯罪分子或其他人员为了避免财产被没收而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财产的;三是财产系犯罪分子和其家庭成员共同所有,难以分出哪些应属于犯罪分子所有的。对于第三个方面的问题,虽然解决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根据民事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还是可以解决的,而对于上述第一、二两个方面的问题,不通过重新立法则很难得到妥善处理。因此,以下就该两方面的问题在立法上如何解决进行探讨。


  

  (一)关于犯罪分子确实没有财产可执行没收的问题


  

  从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适用情况来看,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在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没收财产,如刑法239条规定对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并处没收财产;二是规定对犯罪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可以或者必须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刑法263条对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是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刑法113条第2款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规定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第一种情形,不管犯罪分子个人有无财产,根据刑法的规定都是必须被判处没收财产的。这种情形就会造成对于那些确实没有财产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没收财产刑,从而导致判决得不到执行并严重损害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问题。这种状况必然不利于在正逐步走向法治的中国树立法律和判决的崇高权威与地位。同时,对那些确实没有财产的犯罪分子还要判处没收财产刑的做法,也会给人造成一种国家、法律专断、不人道的不良印象,从而导致刑罚目的的失败。因此,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必须通过立法修改解决。具体方案可以有两个:一是采用上述第二种情形的立法模式,将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选处。二是在立法中专门规定一条:对于刑法分则规定必须判处没收财产而本人确无财产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没收财产;同时,为了避免这一规定造成有财产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之前故意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财产、被判处没收财产并被执行的犯罪分子甚至民众产生“判决不公平”的抵触心理,还可规定对确无财产而不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向公众和社会提供若干时间的公益劳动 。由于第一种方案虽然暂时解决了犯罪分子当前确无财产可执行的难题,但客观上当前犯罪分子也无财产可交纳罚金,因而它不过是通过判处罚金而将问题推迟到了将来解决。而罚金刑在目前同样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为此理论界不少学者提出通过易科自由刑或公益劳动等方式解决。 基于这种状况,我们认为,上述第二种方案对问题解决得更彻底一些,因而应当是首选方案。对于第二、第三两种情形,虽然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确无财产的情况不判处没收财产刑,但是如果根据犯罪分子的罪行严重程度等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分子本该判没收财产的,仅由于其确无财产而在“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情形不判处没收财产,或者在“可以或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情形只判处罚金甚至不判处任何财产刑,也会因对这些犯罪分子降低了刑罚强度而产生有损判决的权威和公正性的问题,并使那些被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甚至民众产生对判决的抵触心理,进而影响到刑罚目的的实现。因此,我们认为,对第二、三两种情形中该判没收财产刑而犯罪分子确无财产的,也应采取上述第一种情形的解决方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