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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

  

  英国的社区矫正机构。与完备的非监禁刑立法相对应,英国有着比较健全的非监禁刑执行机制。英国各地都设有介于政府机关与民间组织之间的非政府组织——保护观察局,以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该局除具有众多的经过专门训练的、高素质专职监督官员外,还具有人数差不多的非专职人员。其经费的80%来源于联邦政府拨款,20%来源于地方税收。对于刑满释放者,各地设立了安置帮教培训中心。


  

  美国的社区矫正机制。针对青少年的转向处遇,有庇护之家、儿童辅导中心、自愿警察督导、青少年咨询中心、团体治疗方案、家庭治疗方案等等;针对缓刑和假释,美国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虽然各州在缓刑和假释监督机构的设置上,做法不一,有的合并,有的分开,在机构的归属上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有的隶属于法院系统,但都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美国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由民间团体承担,其经费来源包括社会捐助和政府资助。


  

  俄罗斯的社区矫正工作是有1900多个专门的刑事执行监督机构来进行的[6]。


  

  澳大利亚政府设有缓刑与假释事务局,管理包括附条件的特许离监罪犯和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罪犯的监督中心。各个州均有社区矫正中心。


  

  日本在法务省内设立了矫正局和保护局。保护局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法院所在地的保护观察所负责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保护观察所的专职工作是由国家公务员系列的保护观察官承担的。另外,还有更多的志愿者参加,从而成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


  

  在德国,缓刑和假释监督主要是由缓刑、假释辅导员负责的。缓刑、假释辅导员的职责是同法院一起监督缓刑、假释人员、促使缓刑人员履行法院为其设定的义务,遵守法院颁发的缓刑令,并向法院报告缓刑、假释人员的言行[7][7]。


  

  香港地区的矫正工作是由社会福利署负责的;澳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法务局管辖之下的社会重返厅负责,该厅同时还为刑满释放者提供住房、经济、工作机会等各种帮助。


  

  从以上国家和地区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制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上都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进行的。在机构的设置上,主要以政府设立为主;从机构的归属上看,尽管存在社区矫正机构与监狱管理部门的合并与分立,社区矫正大都归具有监狱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从社区矫正的人员与经费上看,政府配置与调拨是主要途径。


  

  在提出社区矫正之前,我国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假释由公安机关监督;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其执行机关是居住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原单位协助配合。总而言之,这些工作基本上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由于我国的公安机关有着众多的职能、刑事侦查与治安保卫等任务繁重,且警力分布严重不足,既容易使刑罚执行以及考察、监督流于形式,也不可能像专门矫正机构那样去从事专业性的矫正工作。同时,由犯罪侦查部门去执行刑罚也不利于刑罚执行公正性的获得。而且基层组织与原单位与罪犯居住的社区相比也有时间上、空间上等的诸多不便之处。因此,只有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适当的专职人员,结合社区的特点,才能更好地保证刑罚执行和刑罚制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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