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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

  

  我国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措施主要有:感化服务、住院训练、社区服务令。对于刑满释放人员主要有家庭辅导服务、出狱人辅导。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的社区矫正措施主要是对被判处管制者、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宣告缓刑者、获准假释者,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者的监督与考察。


  

  从以上具有代表性的社区矫正措施中,可以看出,对于缓刑和假释的保护观察是众多国家或地区的普遍性做法,而社区服务令是英美法系和欧洲大陆适用率较高的社区矫正措施。对于缓刑、假释普遍性的保护观察与缓刑、假释受到普遍的欢迎及保持较高的适用率有关,原因在于它们所体现的教育刑理念、复归改造理论符合刑罚人道化、缓和化、合理化的要求,能在实际上减少短期或长期自由刑的监禁率,降低狱内交叉感染的副效应,使更多被处监禁者保持正常的工作及家庭联系,避免重返社会的困难。有利于服刑者在狱中的自我改造及出狱后的重返社会[4]。


  

  社区服务令存在较高的适用率也有一定的渊源,以欧洲大陆为例,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用公益劳动代替监禁刑的思想已反映在众多的欧洲刑事立法之中,如意大利1889年、挪威1902年、德国1924年、葡萄牙1929年、瑞士1942年的刑事法律等均将社区服务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1972年的英国《刑事司法条例》(the Criminal Justice Act1972)则创始了现代的社区服务刑。如今,欧洲理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国在各种号召与鼓励下,纷纷将社会服务刑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立法化[5]。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有些地方安排被矫正者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做法一旦缺乏被矫正者自愿的前提便不具有合法性,因为,从法律上看,目前的任何一种矫正对象都没有参与公益劳动的义务。


  

  我国把对被判处管制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的矫正纳入社区矫正体系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被判处管制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虽然不需要在监狱服刑,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另外,对于暂予监外执行者,对其暂住社区期间的矫正是对监狱矫正工作的协助,是监狱矫正工作的延伸。从工作性质上讲,比对缓刑、假释的监督、考察更为重要,因为,暂予监外执行是本应于监狱执行刑罚的真正执行。以社区为单位对暂予监外执行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矫正既是我国刑罚执行中人道主义的体现,也能使社区发挥自身具有的地缘和人缘的优势保证刑罚的执行。


  

  三、社区矫正机制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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