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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

  

  本文认为,我国前述的社区矫正定义仍不够全面。因为,在社区对犯罪人的矫正除了刑罚的执行外,还包括对有关并不属于刑罚执行的刑罚制度,如缓刑、假释的考察。因此,用我国刑法学者冯卫国对社区矫正的以下定义来概括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就比较合适。他指出:“社区矫正,是指通过适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制度,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罪犯矫正事业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


  

  然而,从“矫正”本身来看,它的性质既不受矫正场所的限制,也不受矫正对象是否罪犯的限制。从预防犯罪和再社会化的各国立法和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并不仅仅限于在监外执行刑罚或实施有关的刑罚制度,它还包括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矫正,以及对青少年的帮教。因此,如果从社区矫正对象应包括刑满释放人员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以上两种定义反映的只是狭义的社区矫正概念,即对罪犯的社区矫正,而不包括现行的安置帮教工作。事实上,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以及对失足青少年的帮助工作应该也可以成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当然,当前将社区矫正划定于一定的范围,决定机关也有自己的考虑。所以,对于目前的社区矫正,我们还必须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


  

  二、社区矫正措施的比较


  

  英国的社区刑罚措施主要有缓刑(包括暂缓监禁、缓刑监督令和有条件的解除指控)和假释的保护观察、社区服务令、将缓刑与社区服务令结合起来的混合令、宵禁令、禁入令、电子监控。


  

  美国的非监禁处罚措施主要有:(主要针对青少年的)转向(diversion)处置、缓刑犯和假释犯的保护观察、家中监禁、中途之家、与中途之家相结合的劳动释放。


  

  俄罗斯的社区矫正主要包括劳动改造、类似于社区服务令的强制性工作和将被判刑人安置在专门机构内以实施监督的限制自由。


  

  日本的社会内处遇主要是保护观察和更生保护制度。保护观察是适用范围最广的社会处遇制度,主要适用于少年犯、缓刑犯和假释犯;更生保护制度则属于广义的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刑满释放人员、免除刑罚执行者、缓起诉者,强调的是对困难者的指导和帮助。


  

  我国台湾地区的社区处遇,包括社区矫正和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措施。社区矫正包括由犯罪人选择的审判后转向非正式机构的转向,监禁的正式替代措施,以及监禁后的矫正措施。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措施(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除社区矫正以外,还包括审前释放,即在审判之前,不关押犯罪嫌疑人而允许其自由行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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