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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

  

  一、社区矫正概念的比较


  

  矫正的英文表述主要有reform、correction、rehabilitation等,比较通用的是correction一词。社区矫正与社区处遇、社会内处遇的称谓基本相通。社区矫正,顾名思义,是指在社区中进行的矫正工作。由于各国矫正对象,实施矫正的主体,以及学者理解的不同,对其进行的概括就难免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美国的社区矫正。美国《国家咨询委员会刑事司法准则与目标》将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中的所有犯罪矫正措施。美国学者萨胡就持这种观点。但有些学者却将缓刑和假释排除于社区矫正之外。或者如有些学者将监狱增强罪犯同社会接触机会的开放式措施涵括于社区矫正。根据美国的矫正实践,其于社区内进行的矫正措施包括了对刑满释放者的矫正。


  

  大陆法系的社会内处遇,根据大陆法系刑法的观点,是指以假释、保护观察和更生保护为中心,使犯罪者在现实社会内,在过着自律性生活的同时,接受以改善更生为目的之措施[3],在法、德、挪威、瑞典等国,缓刑考验期被直接称为保护观察期。故缓刑被包含在保护观察之中。社会内处遇还包含了尽量使设施内处遇的生活条件更接近于一般社会生活状态的含义,如此,对于刑满释放者更生保护则也属于社会内处遇。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根据权威部门和研究机构的解释,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性,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从以上几种社区矫正的界定来看,各种概念的广义或狭义主要决定于社区矫正所指涉的对象范围和矫正的主要场所。如果将社区矫正的对象限定于罪犯,那么,将刑满释放者作为矫正对象就属于对该概念的不当扩张,上述的前几种概念基本都将刑满释放者包括进去,比我国的社区矫正范围都要广;如果从矫正的主要场所来考察,在监狱设施内或以监狱为主实施的行刑社会化就不属于社区矫正,那么,前述的包括监狱的开放性措施或者使设施内的措施接近一般社会生活状态的做法就不是社区矫正。由此观之,将我国当前在监狱外开展的矫正工作称为社区矫正比较恰当,但如何正确地界定社区矫正还有赖于对这一活动的准确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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