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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

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


胡陆生


【摘要】社区矫正突出了社区在刑罚领域的地位和矫正工作的实际,仅将罪犯作为矫正对象的概念是狭义的;我国目前的矫正措施基本上是合理的;我国必须设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将人格作为矫正的客体意味着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辩证认识。
【关键词】社区矫正;比较;概念;措施;机构;客体
【全文】
  

  一般而言,在刑罚领域,对于在监禁机构内外所进行的针对罪犯的改造行为,我们都可以视之为“矫正”。“社区矫正”这一本为外国刑罚领域的概念,主要是近几年来方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界所广泛关注。继理论界的探讨之后,我国司法实务界的最高层——两高两部于2002年又联合发布了进行社区矫正的通知,并在京、津、沪、江、浙、鲁等六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笔者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至少有以下两个特色:


  

  首先,突出了社区在刑罚领域的地位。在我国,“社区”一词系由英文中的community翻译而来。该词是上个世纪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和他当时燕京大学社会学毕业班的同学在翻译派克教授的文章过程中新创的。按照他们当时的理解,社区是具体的,在一个地区上形成的群体,而社会是指这个群体中人与人相互配合的行为关系,所以挖空心思把社字和区字相结合起来成了“社区”[1]。但群体是按照一定的社会行为模式而运作的,因此,群体应该是按照行为规范和制度而结合起来的社会实体。简而言之,社区就是一定地域内的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社区”与“监狱”相对应,将“社区”作为矫正工作的实体,是我国专门机关工作与人民群众相联系的进一步具体化,有利于矫正工作的落实。


  

  其次,进一步体现了刑罚领域工作的实事求是。虽然“矫正”与我国的“教育、改造”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但比较而言,“矫正”比“改造”更具有可操作性。因为,“矫正”主要就人的行为模式而言,而“改造”按照我国的传统,则主要是指改造人的思想方面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2]。而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改造一个人的思想比矫正其行为模式往往困难得多,同时,只要是成功的矫正,它就能或多或少地促进入的思想转变。因此可以说,“社区矫正”的提出比较符合实际。


  

  毋容置疑,社区矫正在我国的提倡与推行,反映了我国刑罚改革的实际需要和对国外刑罚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借鉴,但为了更好地认识我国当下的社区矫正,本文认为,有必要对隶属于不同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进行一定的比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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