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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历史与现状

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历史与现状


徐崇利


【摘要】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是晚近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学界越来越重视的一种交叉学科的方法,现在,该交叉学科的方法也开始受到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关注。从发展历史来看,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学科交叉经历了“先合、趋离、后分、再合”的曲折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进入“再合”阶段以来,该交叉学科方法将哲学和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各种社会学科的方法广泛地引入国际法研究,使国际法学走出了传统分析实证主义的“蜗居”,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法理论,从而开启了构建“国际法理学”学科的新时期。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法;交叉学科
【全文】
  

  一、前言


  

  传统上,国际法学主要采取分析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主张只对国际法进行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分析,强调国际法是“自给自足”的规则体系。无疑,国际法的分析实证主义突出了法律分析方法的特色,但是,这种研究方法容易割裂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道德等之间的联系,无法深入到复杂的国际关系现实之中,多视角地审视国际法产生和演变的原理。而通过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学科交叉,可以广泛地引入哲学和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各种社会学科的方法,使国际法学走出传统分析实证主义的蜗居,多管齐下,丰裕国际法理论,以形成这方面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从而有可能在国际法学体系中构建出一个“国际法理学”之学科。[1]


  

  当今国际关系理论兴盛于美国,乃至美国国际关系理论学者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 Hoffmann)称之为“美国的社会科学”。大体而言,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的发展史也可以美国为主线。然而,其他国家并非无足轻重,欧洲国家也有自己的国际关系理论,其传承古典的人文主义研究方法,注重对国际关系进行哲理、历史和法律的分析。[2]欧洲最有影响力的国际关系理论是“英国学派”,它包含丰富的国际法思想,构成了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跨学科研究之发展历史不可忽视的部分。近十年来,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也开始在中国兴起,采用该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学者逐渐增多,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鉴于此,本文拟以美国为主,兼及欧洲和中国,梳理和廓清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美国著名国际关系理论学者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D.Krasner)认为,美国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间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呈现出了“始合、后分、再合”的态势。对此,克拉斯纳总结道,“国际法研究和国际关系研究并非总是有着严格的分野。直到20世纪70年代乃至更晚,国际法几乎是所有国际关系专业课程的构成部分”。然而,“在20世纪60-90年代,国际关系研究与国际法研究形成了一道鸿沟。两个领域的学者为其方法论和实质观点所隔离。政治学学者受限于从事一项对实际行为进行经验性分析的社会科学研究。在许多情形下,国际公法学者则潜心于一项建立和揭示一套旨在促进或鼓励国际环境中适当行为之规则存在的规范性工作。其后,现实主义成为研究国际政治最突出的路径。对于现实主义来说,国际法是一种修饰。再到晚近,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的学说为政治学学者和国际法学家创造了一个可共享的实质空间”。[3]


  

  应该说,克拉斯纳将美国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跨学科研究的发展历史划分为“始合、后分、再合”三个阶段,大体上是可行的。但实际上,在“始合”与“后分”两个阶段之间存在一个比较特殊而且相当重要的“趋离”之过渡期。缘此,本文对两个学科之关系的发展历史采取“始合、趋离、后分、再合”四阶段划分法。


  

  二、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始合”阶段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是美国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的“始合”阶段。该“始合”阶段乃传统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兴盛时期。作为对一战灾难的反思,以当时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为代表,倡导和践行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该理论以哲学上的人性论为基础,主张可对国家进行由恶到善的教化,以至在国际关系中放弃强权,追求和平。于是,依据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原则行事,便成为确保国际社会共同体所有国家利益的一种集体义务。为此,需要在制度上建立国际组织和制定国际法来“消灭权力政治”。具体而言,通过国际组织可以改善国际社会的政治环境,而通过国际法的规范可以改变国家的政治行为,促使其放弃侵略政策。同时,借助科学(包括法律科学)的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国际冲突,防止冲突升级。


  

  传统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的自然法学说一脉相承,又被称为“法制—道德主义”学派。威尔逊本人就曾在普林斯顿大学讲授过国际法课程,主张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其所体现的国际道德。威尔逊指出,“国际法可被视为道德和实证法律的对半混合体。它是缺乏一种强有力制裁的法律。地球上不存在可以让所有国家服从的权力,由此,也没有可强迫遵守国家之间行为规则的权力。而国际法是这样的一种法律,它依靠那些未经编纂的、未明文化的公正行动原则、正义原则以及考虑普遍获得人类良知支持的原则,该良知为人类的道德判断所普遍接受”。从一个方面来看,国际法“仅仅是发展自人类共同道德判断之规则的组合体,其应当规制国家相互之间的事务”。[4]国际法的力量来自“共同的良知和对某种人性法的承认”,其“整个有赖于像道德那样起作用的理念”。国际法的实质“不是制裁,而是理念、默认和习惯”。国际法起源于战争规则,而以和平为终极目标。“其目的是以博爱取代粗暴”,“以有秩序的关系和公认的义务取代引发战争的放纵、无序和对权利的侵犯,简言之,就是要创造道德意识和一个国家共同体”。国际法的法律性应从属于其道德性,国家应像“道德人”那样做出选择和行使主权。[5]


  

  在美国,当时涉及国际关系理论的教学内容一般附设于国际法课程之内,在国际关系的著作中,法律的方法也占据主导地位。由此,对于国际关系理论的由来,甚至“可以说其萌芽于法律”。[6]


  

  在这一历史阶段,理想主义者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多是热情、激励和愿景,而不是深度的思考和精辟的理论。英国著名学者爱德华·卡尔(Edward H.Carr)认为,当时,国际关系理论正处于初创阶段,只重愿望和目的,忽视实证分析和研究方法。[7]在这种“幼稚的乌托邦阶段”,理想主义往往只是停留在对国际法重要性的强调上,缺乏对国际法原理进行系统的和深入的分析。因此,可以说,早期不成熟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间的结合虽堪称紧密,但仍然是初始性的,远未达到现在意义上的交叉学科之程度。


  

  而从当时的国际法学研究来看,虽然国际法的自然法学说与当时美国主流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同源,但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美国国际法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却是国际法的分析实证主义学派。当时美国的分析实证主义学派反对国际法的自然法传统,不主张对国际法律过程做出价值判断。就此而论,其确为一种实证主义法学。[8]然而,其时美国的国际法分析实证主义并非一种纯粹“就法论法”的真正意义上的分析法学,而是通过操弄对国际法的技术性解释来达到实现美国国家利益,支持美国成为世界霸主的外交目的,[9]因此,其实乃一种“法律现实主义”。[10]而威尔逊主义也难为货真价实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其经常以理想主义为名,行现实主义之实。[11]可见,在这一历史阶段,均非真实的美国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分析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在形式上虽相互排斥,但在促进美国谋求自身利益和世界霸权之目的上,实际上是相互配合,共唱“双簧”;申言之,威尔逊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往往将国际法披上“道德”的金色外衣,而当时美国的国际法分析实证主义则是通过具体的技术论证,共同为国际法服务于美国的现实主义外交政策提供合法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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