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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问题探析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问题探析


季金华


【摘要】《香港基本法》是全国的宪法性法律,是香港特区的根本法。为了落实“一国两制”的精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予香港各级法院附条件的《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由于二者的立场、视角、法律传统和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因而在立法解释模式和司法解释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碰撞。《香港基本法》在解释主体、权限和程序设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宪法危机,因此,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限;程序
【全文】
  

  一、《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架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解释权限和程序的设计与运行问题是和它的性质和地位密切关联的。学界对香港基本法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1]但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香港基本法》的属性,必须从《香港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制定和修改权限与程序等问题人手。“从性质上,《基本法》规定的是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等宪法性内容,其立法程序也不同于其他全国性法律的制定程序,而是以类似于制宪的特别方式制定的。因此,《基本法》不是普通的基本法律,而是宪法性法律;也不是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普通的全国性法律,而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根本法典地位的全国性法律。《基本法》的这一性质,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据《基本法》进行的司法审查具有违宪审查的性质。”{1}简言之,《香港基本法》是全中国的宪法性法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和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属于宪法解释的范畴,香港法院在审理普通案件时,对涉及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判断,在广义上具有违宪审查的性质。


  

  当然就《基本法》的渊源而言,《基本法》在形式上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效力源自中国现行《宪法》,而实质上是落实《中英联合声明》的产物,其实质渊源是《中英联合声明》。这一点说明在设计《基本法》的解释权限和程序时,必须适当地考虑到英国在香港的利益,必须照顾到香港的民众依据司法权威保护基本权利的普通法传统。在中央和香港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上,必须坚持“一国”这一根本原则,同时也要在落实香港特区自治权力的时候,尊重香港原来的制度。从“一国”原则出发,中央对香港拥有主权性权威,香港特区的自治权力不是固有的,而必须通过中央的授权来进行,因此,与司法权、终审权密切相关的基本法解释权,也主要来自于中央的授权。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来自于中国现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2]所以,《基本法》的制定者在设计《基本法》的解释制度时,充分考虑到宪法已有的解释架构、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力以及香港特区的普通法传统,设计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相结合的解释机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香港特区法院拥有一定限度的《基本法》解释权。


  

  全国人大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限来自于《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香港基本法》158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是最终的权威解释。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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