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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责任规则中国际组织的概念界定

国际责任规则中国际组织的概念界定


何阳


【摘要】国际责任规则中国际组织概念的设定,应既能够涵盖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国际组织,同时又能够符合国际责任规则的国际法性质。通过分析学术著作中关于国际组织概念的论述以及条约中国际组织的使用含义,可以认为国际组织责任规则中的国际组织,为国家间或国家与其他实体,依条约或其他受国际法调整的文书而建立,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组织。
【关键词】国际组织的概念;国际责任;国际人格
【全文】
  

  如国际组织法学者Jan Klabbers所言,什么是国际组织是个基本问题,也是最为困难的问题。[1]由于论证之出发点、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学科上的差异,人们对该用语往往赋予不同的涵义。[2]甚至每个作者基于特定指称的范围,都可以设定他自己的概念。这就使得国际组织这一词汇,在整体上并非是一个统一而清晰的概念,其具体内容随着使用场域的不同而变化。这也就意味着,设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国际组织概念,我们需以特定的使用场域中规则的有效运作作为标准。


  

  国际责任制度是维持整个国际社会有序运作的重要规范组成部分。探讨该领域中国际组织的概念,对于规范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成员之一且形态各异的国际组织的行为,以维持国际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和平顺,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概念的设定,必须能够反映国际社会既有实践,同时也要满足国际责任法法律性质的要求。也即,其应拥有高度的概括性以涵纳形态各异的国际组织;同时又具有严格的准确性使得规则能够得以恰当适用。在此,对国际法学领域学术著作及条约实践中国际组织的概念进行讨论和总结,可以为我们设定这一概念提供基本的参照因素,并最终设定适当的责任规则中的国际组织概念。


  

  一、学术著作中国际组织的概念


  

  学术著作中关于国际组织的概念,很多时候是作者根据实践经验的总结而成的,也即反映了既存国际组织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是我们在设定国际责任规则中国际组织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学术著作中,最为广义的国际组织的概念认为: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界的以促进国际合作与理解为目标的多国机构。凡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其政府或民间团体、个人,基于某种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其涵盖了政府间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以及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3]然而非政府组织与跨国公司并不被认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在论述中人们更多的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即只指政府间组织。因此,我国学者将国际组织定义为由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该联盟是由其成员国政府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成立,并且具有常设体系或一套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4]或者更简单的定义为: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依条约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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