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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合会”法律制度之变迁

台湾“合会”法律制度之变迁


黄震


【摘要】我国自古以来民间流传的合会习惯,在台湾自近代以来一直沿着私法化的轨道前进,即使在日占时期,合会仍依习惯对待,台湾光复后司法实务界则以判例确认合会契约为会首与会员之间的无名契约,1999年台湾民法修正增订合会一节, 则实现了合会的法典化,合会契约成为有名契约与要式契约。合会契约的成文化规定,为解决合会纠纷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合会法典化在体现了台湾特色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合会习惯的式微。
【关键词】合会;习惯法;合会契约;法典化
【全文】
  

  改革开放以来,“标会”在大陆被视为民间非法融资活动,浙江、江苏一带不断出现轰动一时的标会倒会恶性事件,一直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乃至司法机关感到犯难的问题。事实上,在台湾“合会”(即“标会”)这种民间金融形式,到1999年完成民法债篇修正增订“合会”一节,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也经历了一个从认识到实践不断深化和修正的过程。本文以台湾“合会”法典化为中心,介绍和评述我国台湾民间合会有关法律制度的变迁,以资我国大陆对于合会的正确认识和法律规制参考。


  

  一


  

  “合会”是长期流传于我国农村的民间金融习惯和传统互助组织,并兼有储蓄与融资的功能。合会简称“会”,又有“义会”、“标会”、“摇会”、“抬会”、“互助会”等不同的形式和称法。据王宗培先生在《中国之合会》中推测,“合会”大约发源于唐宋时期的庙会活动,在我国已有千余年历史。亚洲的日本、韩国、印度等国也有类似组织,在日本称旧式组合无尽、无尽讲,也叫赖母子或赖母子讲;在印度称夺标制(Kuttu-chittll)或友助会(Nibhi)。英国工人中有称为“mutualfund”与合会制度类似,但是对中国和华人的合会,英文泛称为“ChineseMoney-loanAssociations”。[1]伴着华人走向世界的足迹,华人和华侨把合会这种民间金融习惯也带到了东南亚和欧美。[2]


  

  令人遗憾的是,自古以来的正统学者很少注意合会,传统的经史子集极少提及合会,以至后代的研究者总感文献不足,很难深入全面了解合会的演变源流、区域分布和运作情形。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因为农村金融枯竭和民商事立法曾激发了极少数社会经济学者、法学者对其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和研究。[3]但是,直到现在大陆对此的调查、研究仍是极为有限和薄弱。[4]而台湾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由于合会在从农村到城市广大民间社会生活中普遍盛行,合会倒会事件影响波及力甚广,民众对于加强和统一合会的法律规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台湾学界开展了大规模的合会的调查研究活动,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司法和立法实践也已逐渐走向成熟。可惜海峡彼岸的进展、经验和教训,迄今没有引起大陆学者同行和法律实践部门的足够重视和适当参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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