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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逮捕权制约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4赋予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享有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对于审查批捕阶段,律师是否享有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实际上是否定了律师享有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作用,建议在审查批捕阶段赋予辩护律师享有查阅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诉讼文书和鉴定意见的权利。同时,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除享有申请收集、调取、保全证据的权利外,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或没有逮捕必要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5.增设被害人对不逮捕决定的知情权和申诉权。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当事人,理应享有正当的诉讼权利。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知情权,检察机关应当将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被害人,向被害人说明不捕理由。同时,应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


  

  (四)加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1.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笔者建议,应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


  

  2.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及其近亲属有启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的权力。即不服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及其近亲属都有权向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申请。同时在《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明确规定,告知内容包括“如不服逮捕决定可以要求人民监督员监督”。


  

  3.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效力的刚性。人民监督员对不服逮捕决定进行审查后,经表决多数人不同意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的,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复核。上级检察院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这样,既简化了程序,也实现了监督的外部性,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真正具有了程序意义上的刚性,具有了程序上的独立价值。


  

  (五)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强化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


  

  1.扩大备案审查范围。现行备案审查范围仅限于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明显过窄。笔者建议,应当将所有审查逮捕案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这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有利于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工作的监督。


  

  2.充实备案材料。充实备案材料旨在提高《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水平。《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在“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应对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进行充分的论证分析。同时,应对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详细的论证。


  

  3.明确备案审查责任。检察机关应将备案审查纳入检察官责任考核范围。对接到备案审查材料后,不审查或不及时审查,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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