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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

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


叶秋华


【关键词】希伯来法
【全文】
  

  希伯来法是古代东方法中颇有影响的一支法律体系。虽然希伯来国家独立存在的时间不长,希伯来法的发展中断的时间比较早,其内容和立法技术也并不发达完善,然而幸运的是,希伯来法律文化因为被基督教继承吸收,成为其经典《圣经》中的一部分,因而不仅得以完整保留,而且通过宗教规范的特殊形式传播至今,影响了全世界基督教国家。就古代法律而言,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是以其朴实无华的法律文化及其宗教道德规范,在意识形态领域同样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并且是从东方影响到了西方。当然,希伯来法与罗马法无论从哪个方面都是不可相比的,也是无法相比的,但同罗马法一样,希伯来法也是人类法律文化遗产中的一枝奇葩。


  

  命运多舛的犹太民族怎样创造了希伯来法,保存在《圣经》中的希伯来法律又是怎样一种风貌,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又因何能够影响如此长久,本文试对上述问题作一述评。


  

  一、希伯来法的形成与传播


  

  希伯来法是指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古代希伯来国家法律的总称。因犹太人适用的语文称希伯来文而得名。


  

  希伯来法的形成与发展同希伯来国家的形成与兴衰紧密相联。


  

  希伯来人由犹太和以色列两个部落组成。据《圣经?旧约全书》中的《出埃及记》记载,希伯来人本是两河流域地区的游牧民族,在公元前2000年代中期,因寻找牧场,进入西亚的巴勒斯坦(当时称迦南)一带地区,遭到本土迦南人的强烈抵抗,只好另寻生路。希伯来人流浪至埃及时,曾有一段相对安定的生活,但因人口繁衍过度,竟然形成12个部落群体,致使埃及法老感到自己的统治可能会受到威胁,于是将希伯来人全部沦为奴隶。受尽奴役的希伯来人后来终于在先知摩西的带领下逃出埃及,在沙漠中流浪了3个月后又回到迦南,并在迦南定居下来。此后,居住在南部山区的称犹太部落,居住在北方地区的其他部落统称以色列部落。


  

  公元前12-11世纪中叶,是希伯来人从氏族部落向国家过渡时期。希伯来人将征服迦南夺来的土地划为份地,分给部落的各个氏族和家庭,将土著迦南人沦为奴隶或“臣服者”。值得指出的是,希伯来人进入迦南前,迦南人的文化及生产力水平已有一定发展,文明程度高于希伯来人,迦南人先进的经济生产方式对犹太人由畜牧业转向农业具有重大影响。随着农业定居和财富的增长,希伯来各氏族部落内部逐渐出现两极分化,产生了领导部落的贵族会议和称为“士师”的军事领袖,希伯来氏族制度开始解体,国家随之产生。


  

  公元前11世纪中叶,由民众会议选出的扫罗(约公元前1040年在位),成文以色列第一位国王,标志着奴隶制国家的确立。接踵而来的师犹太部落的首领大卫(公元前1013-前973年)也在南部建立起犹太王国。后来,大卫又从扫罗儿子手中夺取王位,建立起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定都耶路撒冷。大卫的继承人所罗门(公元前973-前933年)继续推行强化国家的政策,对内横征暴敛,强迫劳役,兴建王宫和神庙;对外则与埃及和邻国结盟,扩大贸易往来,使国家的政治、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圣经》将大卫和所罗门赞颂为“英明”的君主。在这一过程中,希伯来统治者不仅需要国家机器,也同样需要法律进行统治。于是,希伯来法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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