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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日本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简析日本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王贵松


【关键词】日本行政诉讼法;修改
【全文】
  

  日本在2004年修改了行政诉讼法,这里简要地介绍一下其修改的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它的意义,希望能给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带来一点启示和借鉴。


  

  一、日本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过程


  

  日本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日语称之为《行政事件诉讼法》)是在1962年制定的。之后不久,也出现了一些富有创造性的判例。行政法学界受到判例的影响而展开了该法的解释论研究。然而,要将司法对行政的审查机能固定化,判例法还是不能充分地发挥其作用。行政法学界认识到解释论所产生的影响力是有其界限的,之后立法论显得更加有力。在1990年代,立法论的倾向更加强劲,并作出了修改纲要案。然而,这些种种修改的必要性只是以行政法学者为中心而得到提倡的,大约40年间,日本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实质的修改。[1]


  

  1999年7月2日,日本成立了由13名委员构成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规定了该审议会的任务。为了实现国民相对容易地利用司法制度、国民对司法制度的参与、充实强化法曹的理想状态及其机能而进行其他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基盘的整备,审议会应就此所需的必要的基本政策而进行调查审议。[2]2001年6月12日,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向内阁提出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在有关行政诉讼改革方面,它指出,需要对司法与行政的作用进行综合的多角度的检讨。在有关这一问题具体的解决策略进行检讨中,需要确保事务的性质、司法制度改革的视点与行政改革的动向之间的整合性,这是不可欠缺的。另外,也有必要充分留意行政程序法、情报公开法、行政不服审查法等相关联的法制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国家赔偿法之间适当的分工。特别是,应该考虑到与充实行政委员会准司法机能之间的关系。毕竟,在考察司法对行政进行审查的理想状态时,仔细吟味统治构造中行政以及司法的作用、机能及其界限、特别是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司法是不可欠缺的。从国民权利救济的实效化的角度来看,基于对行政作用控制机能的理想状态及其强化的谋略、行政过程整体的洞察,需要在“法的支配”的基本理念下,对司法与行政各自的作用进行综合的多角度的检讨。政府应该尽快就包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法在内的对行政进行司法审查的理想状态开始正式的检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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