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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诉讼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上的阻却程序还表现在对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的,不能提起撤诉,虽然撤诉权是作为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在涉及恶意诉讼时,对撤诉的请求应当经法院经过调查并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应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恶意诉讼,法院应当不允许原告进行撤诉,法院可以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按法律对其进行处罚。


  

  (2)在民事诉讼法中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


  

  (a)明确规定一旦法院认定案件为恶意诉讼或有恶意诉讼之嫌,则不允许原告撤诉。使那些企图靠先起诉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后即撤诉的手段出名等行为不能得逞。


  

  (b)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是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有关规定中,我国法律确定了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原则上是尽量减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体现当事人举证中心主义,但是笔者认为,在涉及恶意诉讼时,民事诉讼法及证据立法中就赋予法院更大的调查权,因为对许多恶意诉讼,当事人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法院不介入调查,可能会出现恶意诉讼得不出证据加以证明的现象。


  

  (c)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应当以程序规范和强制措施保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间能够充分地相互交换证据和诉讼主张、确定案件焦点。这样的规定旨在使被告或第三人全面、准确、快速地了解起诉和诉讼情况,以判断原告是否非法行使诉讼。同时,法院也应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进行是否属于恶意诉讼的审查,如果法院发现原告提起之诉显无胜诉事实理由或者根本没有争点的,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辩论权和异议权的基础上,可以直接作出不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可以对提起恶意诉讼者作出一定的惩罚。


  

  (d)一旦法院认定案件为恶意诉讼,即对恶意诉讼行为人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惩罚,包括对恶意诉讼行为人进行警告、责令其具结悔过、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甚至拘留等。鉴于我国不同地域经济条件差别较大的现实,具体处罚数额标准可由各地高院参酌当地经济水平自主确定。


  

  (3)对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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