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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名称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

  

  其次,把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和核准制度改为预查和登记公示制度。


  

  原先的企业名称的核准制度往往让登记管理机关在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处于不利的境地,解决此问题可以通过改核准制度为预查、公示制度来解决。也就是说,企业名称通过预查的,就予以登记并进行公示,赋予企业名称权,但在12个月内任何利益相关人认为企业名称不当,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其更名。登记机关在任何时候认为企业名称有违善良风俗或法律规定时,都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更改商号。但登记机关无权主动撤销企业的已经登记的商号或直接要求企业更改商号。这样,就在登记机关、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了平衡点,较好地协调了各方的利益。


  

  再次,强化企业名称权的竞争法保护,以解决登记制度保护不足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将企业名称的专用权限于一定的行政区域和行业领域,但现代各国竞争立法的实践也表明,对于不正当竞争中的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其范围已突破了传统的地域性和行业性的限制。在司法判例中,日本就有类似判例。东京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在东京都港区设有本店,因在中央区修建新屋,决定把本店迁往那里。设在中央区的新光电气设备股份公司得知后,把名称改名为东京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登记。前者诉诸法院,要求后者撤销其变更后的名称。日本最高裁判所在认定后者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之后,判决前者胜诉。[11]最近在中国服装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企业将国外知名服装商标企业如苹果、登喜路、圣罗兰等作为企业名称,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到香港注册登记公司,并以香港注册公司的企业代理的身份出现在中国市场。这种行为给国内的服装企业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和生存危机。[12]这种做法逃避了商标法和商号法的规制,但明显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后果,所以需要采用竞争法的手段来限制商号权的滥用。


  

  最后,建立驰名商号保护制度,以解决著名企业跨行业经营的问题。如日本、匈牙利、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公认的知名企业名称的保护,并不受区域和行业的限制。近几年,在我国发生了一些著名企业的商号及其缩写被相关行业的企业注册为企业名称、引起公众被误导的案件。上面提到的 “中信”商标案是通过商标权保护中信公司的合法权益的,但即使中信公司没有将“中信”注册为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信公司的著名字号权也应该受到保护。因为在实践中,中信公司旗下的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等都是以“中信”为字号的,这些公司都是全国有名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缩写“中信”已是著名字号,应该受到保护。因此,在“中信”被认定为驰名字号后,其字号的专用权取得可以追溯到其企业名称登记之时,而且各种行业的企业都不能再使用“中信”作为字号。总之,在中国建立驰名商号保护制度已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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