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企业名称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

  

  [案例三]“中信”商标维权案


  

  1996年4月至7月间,中信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中信”商标。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中信公司使用在金融服务上的“中信”商标(包括“中信”文字及特有图形)为驰名商标。于1999年1月19日成立的“北京中信兴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2001年10月12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北京联信世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联信世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2000年至2001年以“中信”字样大量散发招生简章及刊登报纸广告。对此,受理法院认为,中信公司取得“中信”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早于“北京中信兴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登记的时间,是一种合法的在先权利。北京联信世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中信公司的商标专有权。


  

  [案例四]冠生园陈馅月饼案


  

  2001年,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馅月饼”事件被媒体曝光后,上海冠生园集团也受到“株连”,该集团公司效益明显滑坡。冠生园是一个著名品牌,但出于历史原因,目前在南京、武汉、重庆、昆明、天津、成都、贵阳等城市中,与老冠生园有渊源关系并仍使用“冠生园”字号的冠生园工业、商业企业有10家,他们与老冠生园(有限公司),都没有任何的资产和经营业务关系。南京冠生园事件引发的行业危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如何解决?如果得不到解决,类似的行业悲剧还会重演。


  

  诸如此类的案例不胜枚举。将著名商号注册为商标,淡化别人商誉,搭别人商号的便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在近十余年来愈益普遍,形成这种情况与我国登记制度不成熟有关,譬如未像美国那样对商标和商号实行统一检索登记注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发布《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应当依法制止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处理这种权利冲突的原则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但是,正如案例一和案例二一样,商号重名、冲突的问题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仍然没有解决。商号重名、冲突问题在我国极为突出的原因与当事人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因素有关,但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则是根本原因。首先,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凸现了分级登记管理制度的缺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字号相同,行业一样,但行政区划不同,不视为同名。这是造成我国商号冲突问题严重的根本原因。其次,不同区域的登记机关之间,企业名称登记信息不联网,企业名称的交叉检索制度没有建立也是这一问题泛滥的原因。现行的制度不仅造成了企业名称权的冲突,还造成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困难。首先,经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具有合法性,但由于核准不当,又使核准的名称具有违法性,这造成登记机关处于两难境地。其次,登记机关在裁决撤销不当登记的企业名称时,是否意味着要同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呢?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如发现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并规定如因微机病毒、联网以及分级登记造成企业名称注册相同的情况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分级登记造成的企业名称冲突侵犯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极不公正的,这分明是说我对我行使权力的过错不承担责任,因为这是我制定的法规造成的,不是我不依法办事的具体行为造成的。再次,现行的企业名称的核准制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陷名称争议之中。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或登记核准都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若因名称发生争议,相关民事主体可以要求工商行政机关解决,工商机关的裁决也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就容易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陷入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境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