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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名称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企业名称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


王斐民


【摘要】作者对世界主要国家在企业名称选定上的不同立法政策进行了考察,指出企业名称选定的自由主义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但无论在企业名称选定上采取何种立法原则,世界各国大都在登记时对企业名称进行法律上的限制并监督企业正确使用企业名称。笔者通过对中国现行分级登记制度造成的企业字号相同或类似、企业名称权冲突等诸多问题的反思,认为建立独立的商号登记制度和驰名商号保护制度不啻是现实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商号登记制度;驰名商号保护制度
【全文】
  

  一、论题的提出——四个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的案例


  

  在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的实践中,企业字号相同或类似、淡化企业商誉是最普遍的一个问题。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此类案例,兹举若干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金冠字号争议案


  

  1999年,发生在江西南昌市的一起企业名称争议颇受关注。在南昌市城区内,出现四家以“金冠”为字号的生产饼业食品的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分别为省、市和区的工商局,企业性质为股份制、中外合资和个体。四家企业开设的门市均以生产“金冠”蛋糕为主,同样悬挂“金冠”招牌,消费者一般都误认为是一家企业在城区不同的地方开设了四处门市。后来,南昌市东胡区金冠饼屋向江西省工商局提交了要求“金冠”相关企业不得冠以“金冠”字号,以保护其在1999年1月9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金冠商标专用权。经查,江西金冠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冠饼业有限公司和南昌市金冠马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分别于1998年2月6日、1997年10月5日、和1998年6月2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均在东胡金冠饼屋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前,已依法取得了企业名称权。江西省工商局遂根据国家工商局标字[1999]第81号文件“关于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合法在先权益的原则”的规定,上述企业使用“金冠”字号不对东胡饼屋“金冠”服务商标的侵权,东胡金冠饼屋不能以保护商标专用权理由要求上述企业改名。最终,冠以“金冠”字号的四家同行业企业名称的混淆仍然未能得到解决。


  

  [案例二] “某某”商标侵害“某某”字号案


  

  甲乙二人成立了顺德某某电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已经覆盖广东全省乃至全国大多数地区。自1996年起,甲在担任顺德某某电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又与他人(系甲的亲属)成立广州市某某电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与顺德某某电工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的产品。2000年,甲将顺德某某电工有限公司的字号“某某”注册为新设公司的商标,对顺德某某电工有限公司构成致命的打击,乙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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