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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登记的法律效力

论企业登记的法律效力


王斐民


【关键词】企业登记
【全文】
  

  企业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指登记对相关主体的法律拘束力,具体而言是指企业有关登记事项在登记之后,企业取得什么样的地位以及已登记事项对内对外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对内效力是指登记事项对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该企业的效力,对外效力是指登记事项对第三人和国家机关的效力。这是狭义的企业登记的效力。广义的企业登记的效力还应包括登记事项与公告事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二者的效力 ,以及应登记而未登记或登记有误的事项的效力。本文探讨的是广义的企业登记效力。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在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有一些,但是这些规定残缺不全,操作性不强,本文拟用比较的方法分析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完善提出初步的建议。


  

  序论——企业登记法律效力研究的基础


  

  企业登记兼具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的双重特征,这是企业登记法律效力研究的基础。


  

  企业登记是由企业及其相关人为了从事营利事业,依法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予以注册和公告的法律行为。登记的目的在于通过公示而确认登记事项内容的可信赖性,保障经济活动主体的营业自由、相关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企业登记兼具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的双重特征。其私法行为的特征表现在:(1)在现代社会,是否设立企业、采取何种企业形式都是民商事主体的私权。在有些国家某些企业形式不需要登记,登记与否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在英美国家设立普通合伙企业。(2)登记的事项一般分为绝对登记事项和相对登记事项。绝对登记事项,是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内容;相对登记事项,是在法定的范围内,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登记的内容。相对登记事项则较多地体现了企业登记的私法行为的特征。即使是绝对登记事项,其内容只要符合法定标准,亦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如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3)登记事项可以确定投资人之间、投资人与企业之间以及投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4)登记事项可以确定企业的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营业资格、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及专用权。其公法行为的特征表现在:(1)作为企业登记法律关系的双方,总有一方为国家机关。(2)企业登记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体现。所以有人把企业登记行为称为“依申请的公法行为”。(3)企业登记包含了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即登记机关在登记注册的同时,还要对企业的营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如我国对企业实行年检,欧盟要求其成员国的公司公布每一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1]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企业登记既包含了国家对企业营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登记资料的公示公信,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又包含了对企业及其投资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确认与保障,是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的融合。一些民法学者把公司设立登记和营业登记称为可以引起公法法律关系和私权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使公权力之行为,并将其列为民法中的事实行为之一,[2]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登记兼具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的双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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