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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反垄断委员会的利弊分析

对设立反垄断委员会的利弊分析


周汉华


【关键词】反垄断委员会
【全文】
  

  我国的反垄断法如何设计执法机构,一直是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规定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而反垄断执法工作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监管机构负责。草案所规定的这种双层体制,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制度,有必要从不同方面进行严肃的利弊分析。


  

  草案明确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好处在于:


  

  第一,打破了以往立法中“三不主义”(立法不涉及机构、经费与编制)的立法惯例,体现了职权法定的现代法治精神。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从草案的现有规定来看,反垄断委员会应该属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而对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以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以往更少见,因此,草案在议事协调机构法定化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否定了法律起草过程中某些学者和官员所热衷的统一执法机构主张,既维持了分散执法的现有格局,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留有余地,是一种务实和稳健的立法思路。


  

  第三,可以弥补草案对于执法权限划分模糊、重叠的不足,为法律实施阶段可能出现的执法权冲突提供解决机制,保证法律的实施。


  

  当然,设立反垄断委员会,也面临许多问题:


  

  第一,尽管国内外理论界对于反垄断机构是否属于监管机构一直存在一些争论,但毫无疑问的是,反垄断机构所从事的是一种执法活动。对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而言,最为基本的要求是独立、公正,严格依法行政,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在这一点上,执法机构不同于宏观政策机构(如国务院证券委)或者政策咨询机构(如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对于后者的基本要求是多元、协商、妥协与利益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或提出建议。反垄断法制定以后,剩下的就是严格执法,不存在再进行反复妥协、协调的必要,也不应该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掺入太多的政策考量,影响法律的统一实施。草案在执法环节设立一个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混淆了执法职能与宏观政策职能,实际上是一种错位,必然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执法,也极有可能会造成无人负责的局面。有一定相似性的双层体制设计,可以在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分设中找到痕迹。但是,国务院证券委从成立(1992)到被撤销(1998),只存在了短短的六年时间,其教训值得好好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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