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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抢夺的新界分说质疑

盗窃与抢夺的新界分说质疑



——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董玉庭


【摘要】盗窃罪和抢夺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理论界通说认为盗窃罪的行为类型是秘密窃取财物行为,抢夺罪的行为类型是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但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也有观点对传统通说提出质疑,并对盗窃行为和抢夺行为的规范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分。笔者通过对界分说的批判,认为盗窃罪和抢夺罪界限之通说完全合理,是目前立法格局下的恰当诠释,应该继续坚持。
【关键词】盗窃罪;抢夺罪;新界分说;通说
【全文】
  

  一、引论:传统行为类型的描述


  

  盗窃罪和抢夺罪是司法实践常见的罪名,刑法理论对这两个罪的研究也比较成熟,尽管盗窃罪或抢夺罪的司法认定经常出现疑难问题,但两个罪的行为类型应该说存在通说,简单表述就是盗窃罪的行为类型是秘密窃取财物行为,抢夺罪的行为类型是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但张明楷教授的一篇题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1]的文章中明确对盗窃罪及抢夺罪的行为类型的通说理论进行了颠覆性的批判,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罪全新的行为类型理论,并且此观点在学术界与实务界也有一定的影响。本文暂且把此观点称为盗窃与抢夺的新界分说。现在需要深入探析的是盗窃与抢夺的新界分说是否真的可以颠覆传统通说?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就是要回答新界分说对传统通说的批判是否具有足够的合理性。本文的研究进路是在考查通说及新界分说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对新界分说的批判性的论据进行合理性解读,进而为通说的存在进行辩护。


  

  盗窃罪惩罚盗窃行为,抢夺罪惩罚抢夺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刑法条文只规定了盗窃和抢夺这两个词语,而对于何谓盗窃行为,何谓抢夺行为,刑法并没有规定。因此盗窃行为及抢夺行为的行为类型只能依赖刑法解释论。刑法解释论的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秘密窃取的行为类型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基本要素:从客观要素上看,秘密窃取的行为类型是指三个方面的内容:1.破坏被盗财物的占有关系;2.形成一个新的财物占有关系(行为人自己占有或第三人占有);3.财物转移占有的过程对于财物的原占有人来说是未被知晓的。从主观要素上看,秘密窃取的行为类型包括的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是对应的,即:1.行为人要认识到所要盗窃的财物正被人占有;2.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能够破坏财物的原占有关系进而形成新的自己或第三人的占有关系;3.行为人要认识到破坏原财物占有形成新的占有财物的过程未被财物占有人知晓。抢夺的行为类型与盗窃行为相比,在客观要素上,抢夺行为要求原财物占有人知晓财物的占有转移。在主观上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破坏他人财物占有关系形成新的财物占有关系是被财物占有人知晓的。从行为类型上进行比较,秘密窃取行为与抢夺行为最重要的差别是前者取财具有秘密性,后者取财具有公开性。至于秘密性与公开性在具体案件中指称何意,下文的分析中会有更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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