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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之理论误区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之理论误区


陈虎


【摘要】学界普遍认为,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有利于防止误判,有利于减少死刑适用,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正当性,但是,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协调,这几个理由在我国的制度环境下都是不能成立或至少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将审理程序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并科以不同的证明标准,要求在死刑案件中贯彻一致裁断原则,并致力于提升非死刑案件的整体正当性。
【关键词】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排除一切怀疑;排除合理怀疑
【全文】
  

  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并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而是和一般刑事案件共享着同一个证明标准。但是,一系列死刑误判案件的发生使得这种一元化的证明标准面临着司法实践的巨大挑战。学界普遍建议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有利于防止误判。第二,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有利于在立法尚未废除死刑的背景下通过程序控制减少死刑适用。第三,提高死刑证明标准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体制的正当性。尽管学界对于提高死刑证明标准有助于实现上述目标已经形成了普遍的共识,但笔者仍然对其抱有审慎的怀疑态度,认为它明显存在着一些理论误区。


  

  误区一:提高死刑证明标准能够避免误判


  

  关于提高死刑证明标准是否可以避免误判,笔者的基本判断是:提高死刑证明标准只应被看作是对判决质量进行总体控制的一环,其自身并不能有效避免误判,甚至还会带来更多误判的可能。其根本原因在于:首先,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会在避免错误定罪的同时增加错误释放的数量。“误判”本身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对无辜者的错误定罪,还包括对有罪者的错误释放。而学界普遍狭隘地理解了“误判”一词的含义,只注意到了较高证明标准对于避免错误定罪的正面作用,却忽略了较高的证明标准同时具有的放纵罪犯的负面后果。学界通说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仅指有罪证明标准,并不存在独立的无罪证明标准,只要没有达到有罪标准的要求自然就符合了无罪释放的条件,这样的话,有罪和无罪就形成了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如果有罪证明标准设置的过高,它就会在避免对无辜者误判的基础上增加了放纵有罪者的风险。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历史上各国都没有对刑事案件科以最高的绝对确定的证明标准,而是在避免误判无辜和避免错放罪犯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并据此设计证明标准。因此,片面强调提高死刑证明标准实际上会导致倡导者始料未及的严重后果,改革后的证明标准越高,在保护无辜和保卫社会利益之间的失衡就会越大。被告人权利的确应当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应当在社会安全利益不至受到严重的不合理僭越的前提下实现。如果片面提高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会由此失去其在被告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最为重要的平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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