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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专题研究(三)

刑法总论专题研究(三)


[日]松原芳博著;王昭武译


【摘要】日本早稻田大学的松原芳博教授自去年4月开始在日本《法学セミナ-》连载《刑法总论专题研究》(每月一期,尚处于连载之中),对日本刑法总论中的重要问题,有别于传统教科书的体例,作了颇具个人色彩的理论性解说。其特点主要在于:其一,重视犯罪论体系,强调犯罪论体系应该真正成为解释论解决相关问题的指南;其二,力图将罪刑法定主义、法益保护主义、责任主义等刑法基本原则渗透至刑法理论之中;其三,立足于法益侵害说(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贯彻法益保护主义与自由保障机能;其四,以现代社会中的刑法作用为基点,关注当下的日本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动向。蒙日本评论社与松原教授无偿转让版权,由苏州大学王昭武副教授翻译,本刊欲以连载,以飨读者,冀望国外知名学者的这种最新研究成果能多少有助于我国刑法学对相应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刑罚;刑罚总论;犯罪论体系;条件关系;因果关系
【全文】
  

  六、违法论概说[1]


  

  (一)违法的实质


  

  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其中的“违法”,是指应该被法律所禁止这种评价。应基于什么标准、对什么对象作如此评价呢?


  

  若立足于有关刑法的保护对象的社会伦理主义,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就属于应被禁止的行为,应被评价为违法。这种社会伦理规范是规制包括意思在内的人的行为的东西,因而违法评价指向包括主观方面在内的行为。这种以行为规范作为违法评价之基础的立场,被称之为“规范违反说”;这种认为违法评价之主要对象是包括意思在内的行为的观点,被称之为“行为无价值论”。规范违反说与行为无价值论被认为是表里一体,在通常语境之下被互换使用。


  

  相反,在法益保护主义看来,引起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应该受到禁止,违法就正在于,引起了法益侵害·危险。这里,引起了法益侵害·危险这种外部事态,就是违法评价的对象。这种以法益侵害性作为违法评价之基础的立场,被称之为“法益侵害说”;这种认为违法评价之对象是引起了结果的观点,被称之为“结果无价值论”。在通常语境之下,法益侵害说与结果无价值论也被互换使用。


  

  不过,也有学者虽立足于法益保护主义,但认为刑法为了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而通过提示行为规范,以统制人们的意思、行动,因而主张违反了行为规范的“行为”才是违法,进而主张规范违反说以及行为无价值论{1}。但是,若采取法益保护主义,对于没有产生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理应没有禁止的必要。而且,刑罚忍受义务以实际引起了不当事态为前提。因此,要认定违法,引起了法益侵害·危险这种结果无价值,就应该是不可或缺。但是,正如后述,要将“结果”包含于规制人的“行为”的行为规范的内容之中,这很困难。进一步而言,行为规范违反(行为无价值)不能还原于引起了法益侵害·危险,其实质内容并不明确,有混入对法益保护并无必要的伦理观点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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