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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程序之模式化检视

减刑程序之模式化检视


付磊


【摘要】我国现行的减刑程序建立在实体优先的基础之上,是一种通过行政决策方式解决减刑问题的模式。无论是制度设计本身,还是程序运作环节都存在很多问题。对此,有人主张进行诉讼化改造,仿效诉讼程序提升减刑程序的正当性。尽管这在理论上无可挑剔,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制度障碍。许多地方实务部门则自发改革,在减刑程序中推行“公示听证”制度以增强程序运作的公正性。减刑程序三种模式的并存,反映了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显示出司法实务部门自发推行的改革的旺盛生命力,值得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予以关切和回应。
【关键词】减刑程序;行政决策;诉讼化;公示听证
【全文】
  

  一、引言


  

  在刑事诉讼的研究视野中,减刑程序[1]是一个略显边缘化的研究课题,不仅很少受到主流刑事诉讼理论的关注,而且已有的研究也显得零散而不成体系,所取得的理论突破和创新也有些微不足道。[2]尽管如此,在现行减刑程序备受非议的情况下,法学界提出了较为超前的改革方案,而实务界则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出发,自生自发地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如果对现行减刑程序稍作认真考察的话,不难发现这一制度已经深深地陷入困境之中。由于现行法律设计了一种法院、监狱在减刑权力配置上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模式,减刑程序的展开仅在法院和监狱之间进行,甚至连负担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也退居次要,这使得减也被排斥在减刑程序之外,难以获得减刑程序运作的相关信息。同时,由于法院在裁定是否减刑时不开庭而完全依赖监狱所报送的书面材料做出决定,使得减刑程序运作的结果在正当性上面临较多的质疑。而实践中,正是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有些服刑人员勾结监狱管理人员虚报、假报减刑材料,利用法院对减刑材料审查能力的缺陷骗取减刑,更严重的甚至出现法院和监狱的部分工作人员共同造假,利用减刑谋取私利的现象。[3]


  

  面对问题重重的减刑程序,一些学者和司法人员提出了一种激进的改革思路。按照这种思路,“现行减刑程序的一个重要特色就在于程序构造的行政化”,“在这一程序设计中,是否减刑完全由国家权力机关单方面决定,被减刑人只是被处分的对象,自身无从影响国家权力机关决定的做出,整个程序流程具有单向性,与行政程序类似。”[4]可以说,现行的减刑程序实质上是重视国家权力而轻视公民权利,导致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利益被淹没在国家权力运作的浪潮之中。而破解减刑程序所面临困境的出路,就在于构建一个正当化的减刑程序,通过“设计一整套尽可能科学的减刑(假释)的启动与审理的操作规程,实现准确平等的减刑(假释)裁决”。[5]因此,“减刑程序作为一种司法程序,理应符合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故在程序运作上,“减刑应由服刑人提出申请,执行机关审查后,收集有关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院“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然后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很显然,这种程序设置基本上按照审判程序的要求而进行,体现出浓重的诉讼化色彩。


  

  对于这种略显激进的改革方案,目前立法机关的态度并不明朗,也未见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通过制度试验予以回应。为了解决减刑程序所面临的困境,司法实务界采取的是一种面对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案的务实态度,很多地方实务部门尝试着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为了改变减刑程序的封闭性,有的地方推广了“减刑公示”制度,主动公示初步确定的减刑人员名单;[7]为了解决法院书面审理所带来的问题,有的地方采取了“减刑听证”制度,通过听证会决定是否减刑。[8]这种在减刑程序中“先公示后听证”的操作方式不仅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肯定,[9]也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认同。[10]


  

  可以看出,在减刑程序问题上,目前已基本形成三种模式并存的局面:一是传统的行政决策模式,即对是否减刑问题,由法院根据监狱报送的减刑材料通过书面审理的方式裁定。这种模式名义上采取司法审查的方式进行,但从运作来看实际上属于典型的行政决策;二是部分学者所主张的诉讼化模式,认为应当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来改造减刑程序,提高减刑程序的正当化程度,为此应赋予服刑人程序启动权,允许服刑人主动提出减刑请求并启动法院的审理程序,然后以诉讼形态决定对服刑人是否减刑的问题;三是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公示听证模式,即在维持原有减刑权力配置格局的情况下,由相应机关先期公示拟报请减刑的服刑人员名单及理由并设置异议期,然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就相关问题进行听证以决定是否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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