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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保障看“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

  

  正是由于“人性本恶”,所以想要构建能够保障人民权利的国家制度,就很难依靠对于人性的道德纯化,而要从外部对掌握权力的人进行足够的限制与约束,这一逻辑推导的最终结果就是孟德斯鸠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正是出于人的天性使然,一切掌权者只要有机会就会有滥用权力的动机。因此,以获取政治权利与自由为现实诉求的人们,不能把人类对自身利益的希冀构筑在掌权者的自我或受外力强制的道德自律与完善上,只能把诉求的途径锁定在制度的安排与设计上,正如美国著名思想家潘恩所言,“与其大声疾呼反对国王的野心,还不如把呼声指向这些政府所推行的原则;与其谋求改造个别人,还不如把国民的智慧用于改造政府的体制”[3]。


  

  性恶论构成了分权制衡思想的逻辑起点。虽然关于人的本性是善是恶的问题有种种争论,然而在关系人们自身权利与命运的制度设计领域,我们不能理想化地企盼一位道德完人掌握权力。面对如此重大的问题,我们必须谨慎,以防止任何人利用权力作恶,危害大众利益。正是由于这种谨慎负责的考虑,分权制衡思想才会被运用到现实的国家体制设计中来,并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原则。


  

  三、权力的特性


  

  前面我们已经讨论了分权制衡的逻辑起点,即“人性本恶”的理论假设,现在,在讨论分权制衡与权利保障之前,我们还要讨论一下权力的特性,以更加清晰地厘清分权制衡思想的内在逻辑,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与权利保障的关系。


  

  分权制衡的逻辑起点是对人类本性的悲观判断,而其进一步的展开则离不开权力的特性。借用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对于权力的解读,权力是一种“影响或控制他人行为的力量”[4],这种力量不可避免地具备以下特性:首先,权力具有强制性,无论客体是否愿意接受,权力主体都能够将自身的意志强加在客体之上,对客体产生影响和控制;其次,权力具有自我膨胀性,权力本身具有扩大自身力量的特性,会在其运行过程中自我扩展,自我膨胀,这种膨胀往往会带来一些消极的结果;再次,权力具有主体利益性,权力是一种权力主体的利益以强制方式实现的手段,权力本身带有强烈的利益性色彩;最后,权力具有专属排他性,其对于自身所具有的力量具有专有性,排斥其他力量的同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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