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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保障看“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

从权利保障看“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


崔博韬


【摘要】“分权制衡”这一宪法原则是人类在国家政治领域建设方面的重要成果。分权制衡的理论及其在制度设计上的实践,对于限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人民权利、推进民主法治和政治现代化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分权制 衡的制度表现因各个国家的国情而各有不同,然而这一政治思想本身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普遍意义,一个国家若 想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分权制衡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分权制衡;宪法原则;权利保障
【全文】
  

  一、分权制衡思想的历史演变


  

  分权制衡既是一种制度安排,又是一种政治思想。所谓分权,就是指国家权力从管理性质上分为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而所谓制衡,即是指三种权力虽然分立,但又相互牵制和协调的制约关系。这种政治思想作为宪法原则而被运用,始于1789年正式生效的美国宪法,而这一思想本身,却由来已久。在漫漫历史进程中,经历了众多思想家反复的论证和求索,这一思想最终得以成熟化并付诸实践,成为现代意义宪法中的一条重要原则。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与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这是分权制衡思想的萌芽。此后这一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进,慢慢走向成熟。


  

  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理论家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首次阐发了近代意义的分权思想,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三权分立。他主张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应由民选的议会行使,而行政权与联盟权处于次要的从属地位,归于国王,同时提出国王的行动必须受法律制约。洛克在论证分权制衡的重要性时强调“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1]这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然而,洛克的这种分权主张终归是资产阶级和封建主之间的妥协式分权,同时由于行政权与联盟权在实质上具有一致性,洛克的分权思想实际上是两权分立而不是正式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司法权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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