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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换与运用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换与运用


徐燕平


【摘要】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转换与运用及如何转换与运用,是司法实务界亚需解决的问题。以实质证据观为理论依据,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转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面对目前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转换与应用的现实困境,应以务实的态度,针对不同的证据类型提出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行政执法;证据转换运用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我国实行一般违法到犯罪的分级处置,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时,其性质会由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但是,行为在客观性质上的自然转变并不一定等同于行为最终一定会被作为犯罪论处。因为,在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要求的情况下,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引下,由于无法满足形式上的要件,实质上的“犯罪”也只能以行政违法的方式处置,尤其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经济犯罪领域,有些案件会在经过行政违法的处置后才被发现可能涉嫌犯罪。此时,案件的处置程序就会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即行政执法中获取的证据能否转换为刑事诉讼中的指控证据?如果不能转换,在事易时移、取证条件已被破坏的条件下该如何进行刑事证据的认定?如果能够转换,据以转换的理论依据源自何处?又应如何实现有效的转换和运用?


  

  对于这些问题,虽然实践中屡被洁难,但鲜有学者论及,少数探讨性研究也大多出自确有所需的实务部门,但论证过程就事论事,难免有所局限。本文拟从两类证据转换的实践需要出发,结合证据学理论,对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进行转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合法、高效衔接。


  

  二、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转换与运用的现实困境


  

  1.诉讼目标的不同导致对某些行为和事物的定性不同。行政执法属于行政权运作范围,诉讼目标在于行政效率;而刑事诉讼属于司法权运作的范畴,更为关注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前者要求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注重行为的形式评价;而后者要求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侧重行为的实质危害性的评价。因此,两类诉讼在证据的要求和证明标准上具有较大差别。


  

  例如,在行政执法领域,由于国家“从源头抓质量”指导思想的确立和相应措施的实施,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农资等产品的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准人制,即生产者、销售者必须首先获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认可,方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这些准人领域的行政执法重点,就是审查生产者、销售者的相关资质,如审查其是否获取了生产许可证、行业强制性认证等证照,但不需要对相关产品的内在质量情况做进一步的判定。所以,在行政执法查处的案件中,一些产品的内在质量并不存在问题,只是因为没有获得相关资质认证。而刑事诉讼对于伪劣产品犯罪的认定,则更为关注产品质量引发的对人们生命健康权的危害程度。因此,诸如此类,可能出现对于同一行为或者同一事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认定角度存在差异,认定结果也大相径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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