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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扣押与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

搜查、扣押与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



——美国博伊德案的启示

吴宏耀


【摘要】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博伊德案是最重要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源头判例之一。博伊德案确立了以财产权为中心的第四修正案分析方法。在博伊德案中,最高法院指出,第四修正案违法行为的实质“不在于破门而入,也不在于翻箱倒柜,而在于侵犯了个人对于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私人财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自博伊德案以后,在长达80年的时间里,控方行为是否构成“搜查扣押”,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对个人财产构成了“侵害”。对于中国来说,该判例关于财产利益的分析颇具启发意义。如果承认拟扣押的“证据”有可能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即使扣押证据承载着追诉犯罪的公共利益,我们依然需要为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不合理干预设定一个规则或底线。
【关键词】刑事搜查扣押;博伊德案;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全文】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博伊德案(Boyd v. United States) [1]是最重要的第四修正案源头判例之一。自1791年12月15日美国《人权法案》正式批准生效算起,到1886年初最高法院作出博伊德案的判决,前后历时95年。在这段时间里,美国最高法院涉及第四修正案问题的判例少之又少,而且,几乎没有留下任何有价值的判例法规则。对此,托马斯·K.克兰西教授解释说,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在最高法院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非法搜查扣押的救济手段以前(在联邦司法系统,始于1914年的威克斯案),当事人根本没有动力对搜查扣押行为的合宪性提出质疑。第二,当时的主流观念可能认为,第四修正案旨在限制立法或司法机关颁布或签发一般令状,而不是为了调整执法官员的具体搜查扣押行为。[2]克兰西教授同时指出,在这一时期,第四修正案尽管在法律层面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但是,城市化进程、警察当局的出现与迅速扩张、南北战争以及黑奴制度的废除等社会变革却对搜查扣押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3]尤其是,随着现代警察制度的出现与发展,警察逐渐成为了搜查扣押的主角。


  

  在第四修正案判例法中,博伊德案确立了以财产权为中心的第四修正案分析方法(a proper-ty-focused inquiry)。在博伊德案中,最高法院指出,第四修正案违法行为的实质“不在于破门而人,也不在于翻箱倒柜,而在于侵犯了个人对于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私人财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自博伊德案以后,在长达80年的时间里,控方行为是否构成“搜查扣押”,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对个人财产构成了“侵害”(trespass);如果不存在对“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这些是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的“宪法保护领域”—的物理性侵入(a physical intrusion),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第四修正案的调整范围。因此,不适用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例如,在最高法院1928年判决的奥姆斯泰德一案中(Olmstead v. United States, 277 U.S. 438 (1928) ),执法官员在未经司法令状授权的情况下对奥姆斯泰德的住宅电话、办公电话实施了搭线监听。但是,根据博伊德案确立的分析方法,该行为不属于第四修正案的调整范围。—这种根据是否存在“物理性侵入”得出的结论与后来的卡兹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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