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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羁押制度探析

台湾地区羁押制度探析



——以“扁家弊案”为例

王鹏


【摘要】“大法官会议”释字392号是台湾地区现行羁押制度的基础。陈水扁在“扁家弊案”中先被羁押又被释放再被羁押,并被数次延押的处遇状况被台湾各方所关注,其核心是台湾地区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羁押要件和羁押期限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中一般性羁押要件和预防性羁押要件应根据人权保障的需要作出一定的调整;羁押期限的规定应更符合集中审理原则。此外,羁押执行过程中应注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关键词】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羁押;陈水扁
【全文】
  

  自2006年11月,陈水扁妻子吴淑珍等因“国务机要费案”被提起公诉以来,陈水扁涉案已近4个年头。在此期间,陈水扁先被羁押又被释放再被羁押,并被数次延押,直至今日。2008年5月20日,陈水扁卸任后,台湾地区检方特侦组立即分案侦办“国务机要费案”。11月12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陈水扁羁押禁见,陈水扁被收押进台北看守所。12月12日,陈水扁家族弊案起诉后,陈水扁在移审时,获审判长以羁押理由不存在当庭释放。之后,特侦组两度抗告,台北地方法院将其弊案并由“国务机要费案”的审判长蔡守训及合议庭接手审理。12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再次羁押陈水扁,不禁见。之后,陈水扁虽多次抗告,但2009年12月17日、2010年2月8日、2010年4月16日台湾“高等法院”仍三次延押陈水扁,未将其释放。2010年6月11日,台湾地区“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陈水扁夫妇被减轻量刑,但6月18日,台湾地区“高等法院”仍作出书面裁定,续押陈水扁。


  

  在这一过程中,台湾地区各方对羁押陈水扁问题均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意见,其中始终围绕着两个比较核心的问题,一个是陈水扁是否有羁押的必要,此问题涉及羁押的要件问题,另一个是陈水扁应该或者可能被羁押多久,此问题涉及羁押的期限问题。另外,陈水扁的羁押如何执行也是不少人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均是台湾地区现行羁押制度中的重要核心问题,笔者尝试结合“扁家弊案”对台湾地区现行的羁押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做简要的分析。


  

  一、释字392号与台湾地区现行羁押制度


  

  (一)释字392号是台湾地区现行羁押制度的基础


  

  台湾地区现行羁押制度的确立与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释宪”是密不可分的。“扁家弊案”中陈水扁2009年初被羁押后就曾声请大法官解释“宪法”,以图停止对其羁押,“大法官会议”2009年10月16日亦作出释字665号释文,指出台北地方法院羁押陈水扁并无“违宪”。这一解释自然是台湾地区羁押制度演进中的组成部分。历史上,形成台湾地区现行羁押制度的主要法律演进过程也是伴随着一个个大法官“释宪”解释而逐步推进形成的,其中,主要的“释宪”解释包括:释字392号、释字588号、释字653号、释字654号以及关于“扁家弊案”的释字665号等,而在这些“释宪”解释中以释字392号最为核心和重要,它打破了固有的羁押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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