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后赵作海时代的冤案防范

后赵作海时代的冤案防范



——基于法社会学的分析

周长军


【摘要】赵作海冤案的发生,原因错综复杂,但法庭审判的不独立可能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法庭审判的不独立,使得审判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尽失。法庭审判的不独立主要源于“法律的治理化”的政法传统。因此,减少冤案再现,体制改革刻不容缓,关键是要从革新政法传统入手,建构独立的法庭,具体包括组织的独立、利害关系的独立、身份认同的独立和判断的独立。相应地,在刑事法制领域中应当慎行“能动司法”。
【关键词】赵作海;冤案;独立的法庭;法律的治理化;能动司法
【全文】
  

  “亡者归来”,冤案昭雪。在佘祥林冤案平反5年之后,又现几可视为其翻版的赵作海案,令人唏嘘不已!


  

  一个疑点多多[1]的案件被办成令赵作海无辜入狱11年之久的冤案(倘若不发生“亡者归来”的事件,其可能还要经受更长的牢狱生活),其间的原因错综复杂:正当程序理念的背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人员的职责懈怠、外来的干预与压力乃至赵作海本人的行为不检[2]……这些因素是否同等重要?或者说,在这诸多因素中,有没有一种因素是更根本性的?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争论和观点。笔者认为,法庭审判的不独立通常是当下中国冤案屡发[3]的根本致因。本文拟就此展开分析,并就中国语境下如何更有效地防范冤案的发生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法庭的不独立:冤案生成的症结所在


  

  在分析赵作海案以及一些类似冤案的发生过程之后,笔者发现,冤案之所以能够在存在疑点和错误的情况下“过关斩将”,一路走下来,显然,从立案到审判终结的所有相关诉讼主体如公、检、法、辩护人以及对定罪施加了不当影响的某些党政部门、媒体等都可能负有一定的责任,只是程度不同、样态有别而已。比如,赵作海案中,公安机关不应该在破案压力下刑讯逼供(对赵作海)、暴力取证(对赵作海的妻子及其所谓的“相好”),也不应该在对尸体的DNA鉴定结论不明、没有确定被害人的情况下仓促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不应该在疑点多多的情况下屈从某些党政部门的压力草率起诉;法院不应该在没有排除明显的合理疑点的情况下就草率判决赵作海有罪;辩护人本应尽到更多的辩护努力……


  

  但是,在所有的因素中,审判机关的疏漏和草率可说是最为致命的。因为在当今任何一个国家,都可能会出现警、检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职业冲动下滥行追诉或者辩护律师因水平不高而辩护不力的现象,但警察的刑讯、检察官的错误追诉或者律师辩护的不到位,都应该能够通过公正的法庭审判获得矫正或者救济。也正是由于法庭审判的这种独特地位和重要价值,《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或者区域性法律文件都将接受公正的法庭审判确立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