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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

  

  (二)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具体方法


  

  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适用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简易程序,二是普通程序简化审,三是普通程序。其中,前两种程序适用的前提都是被告人认罪。在适用上述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既包括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也包括一部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之所以要求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主要是因为该类案件的性质较为严重(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案情本身较为特殊(如被告人系外国人或聋哑盲人),因此在定罪问题上必须特别慎重。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由于被告人不认罪,因而在庭审过程中,既要注意定罪问题,也要注意量刑问题,并切实保障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定罪辩护权和量刑答辩权。


  

  一般来说,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为了确保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都应当包括相对独立的两部分,即在法庭调查阶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先就定罪问题进行辩论,然后辩论量刑问题。具体而言,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法庭审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由于双方对于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没有争议,因此在查明犯罪事实后,审判人员应当组织控辩双方对有关的量刑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在确定被告人对于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后,审判人员可以组织控辩双方直接围绕量刑及其他争议问题进行辩论。


  

  其二,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应当注意:(1)在法庭调查阶段,首先调查犯罪事实。在这一调查过程中,可以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包括一部分量刑事实)一并调查。之后,再调查其他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如被告人犯罪前表现、犯罪后表现、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保障法庭调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运行,审判长应当充分发挥庭审组织指挥者的作用,即审判长应当首先引导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之后,审判长可以作如下告知:“下面进行其他量刑事实的调查,……”在控方就量刑事实举证后,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质证,也可以提出有利于己的证据。(2)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应当组织控辩双方首先就定罪问题进行辩论,然后组织控辩双方辩论量刑问题。(3)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告知被告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做最后陈述。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由于被告人已经认罪,且对基本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因此法庭审理的重点是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具体而言,在法庭调查阶段,在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认罪、是否了解认罪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人对上述问题作了肯定回答,则审判长作如下告知:“鉴于被告人已经自愿认罪,接下来的法庭调查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可以作如下告知:“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法庭辩论将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在公诉人不出庭的案件中,审判长告知被告人可以就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发表意见,并听取被告人关于量刑的意见。


  

  3.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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