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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诉方式的重构

  

  在综合考虑我国起诉方式所存在的弊端并考察上述多方观点之后,我们结合我国国情,尝试性地提出我国一元公诉方式和二元公诉方式并存的公诉方式构建设想。一元公诉方式采取全案移送主义的做法。二元公诉方式则以预审程序来衔接初步公诉和正式公诉,在初步公诉中采取全案移送主义,在正式公诉中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我们认为,这种方案既可以充分发挥起诉状一本主义公诉方式的优势,又能够避免单一的起诉状一本主义的陷阱。[10]


  

  (一)构建我国的一元公诉方式


  

  要解构我国现行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当事人主义国家的做法。以案件的难易程度或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为标准,西方国家普遍采取了“一元公诉方式”与“二元公诉方式”并存的立法体例。


  

  所谓一元公诉方式是指无需经过严格的庭前审查程序而可以一次性地提起公诉的方式。这种方式广泛地运用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和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这两类刑事案件,两大法系国家刑诉法几乎都设置了简易程序予以审理。在美国,法院的审判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轻罪案件的审判;另一种是对重罪案件的审判。对于轻罪案件的审判由治安法院进行,一般不经过复杂的庭前审查程序,而直接进入审判。在英国,对于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这类轻微犯罪,治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可以直接作出判决。在法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如未成年人的犯罪),轻罪案件可以进行有选择性的预审;违警罪案件依据检察官的要求也可以进行预审。即对于轻罪案件和违警案件的预审不是必经程序。依据德国刑诉法第417条至第420条的规定,其刑事案件多可以经过一次性起诉而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在日本,处以罚金和某些处以三年徒刑以下的案件由简易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检察官在向简易法院请求“略式命令”时,必须移送卷宗和物证。


  

  上述国家公诉方式的简要介绍表明,其一元公诉方式是与简易程序相适应的,采用“全案移送主义”,并不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而将全部案卷和证物连同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我们认为,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和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采取一元公诉方式有利于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并提高诉讼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以此节约出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严重犯罪案件的公诉和审判。


  

  公诉方式的改革必须考虑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在我国刑事案件有不断攀升趋势、刑事司法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我国刑诉法借鉴域外一元公诉方式就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我们认为,我国刑诉法应当采取这种一元公诉方式:对于可能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或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采取一元公诉方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将起诉书连同全案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至人民法院,不经过严格的公诉审查程序而直接进入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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